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疑罪从无

  【背景链接】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解析】

  在我国社会,一个人一旦背上犯罪的嫌疑,在众人心里便几乎与真正的罪犯无异了。这种“疑罪从有”的社会心理,往往让司法面对存疑案件时,很难作出理直气壮的无罪判决。所以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

  判决具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被告人无罪,在个案上很可能是“放虎归山”,但从司法程序的普遍性价值看,却向司法保障人权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法院并没有推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确认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但是在证据与犯罪的关联性上,法院一改往常三段论的八股格式,尝试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司法推理和逻辑分析,认定没有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无漏洞的证据链。 

  实际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实乃刑事司法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万全之策”。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相反,从以往的“疑罪从轻”到如今的“疑罪从无”,这一跨越不仅见证了司法的进步,也凸显出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上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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