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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有(2)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战将在11月29日的国考考场上正式打响,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知识你掌握了多少?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偾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典型真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54题一ABCD)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注意:其规范意旨是,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本题中,损害虽然发生于甲居住期间,但因房屋由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故责任人应为甲、乙、丙,而不是使用人甲一个人。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甲、乙、丙按份共有的房屋脱落致人损害,甲、乙、丙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③在司法考试的范围内,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有三:(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为一种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故D选项正确。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i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童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 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 形。《婚姻法解释(三)》第4...

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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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时间就剩下几日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民法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取得以及地役权的属性你全都了解吗?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俾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缉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寒有 “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墀法律规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也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VS地役权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部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5)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到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典型真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年·卷三·9题一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

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要到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1)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2)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别提示 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但须强调两点: (1)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2)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得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缓刑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考点

  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即将考试,希望大家抓紧时间复习!国考辅导课程,我们推荐中公和华图,下面是免费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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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精选

考试


  1.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中,除了按劳分配的收入,还存在着( )。

  A.非劳动收入,但又非剥削收入 B.合法的剥削收入

  C.不是按劳分配,但是劳动所得的收入 D.经营风险收入

  2.“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东西而已。”这一观点表明( )。

  A.人脑是意识的源泉

  B.意识是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

  C.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

  D.观念的东西同物质的东西是具有同一性的

  3.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表现为( )。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B.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C.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 D.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4.有关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正确的说法是( )。

  A.供求规律受价值规律制约

  B.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以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彼此相联系的

  C.价值规律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它起着主导作用

  D.价值规律虽然很重要,但却受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制约

  5.“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有( )。

  A.和平统一祖国是核心

  B.坚持一个中国是前提

  C.保证“高度自治”繁荣稳定的局面

  D.“两种制度”之间相互支援,共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民族的振兴共同做出贡献

  1.ABCD 【解析】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形式, 因此也决定了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除了按劳分配之外, 还有①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收入;②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③经营收入;④资产收益;⑤按资本取得的收入。因此答案为A、B、C、D。

  2.CD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是物质决定意识,因此人脑不是意识的源泉,意识也不是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 它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3.ABCD 【解析】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具体表现在:实践是认识的基本来源,实践是认识的发展动力,实践是检验人们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4.ABCD 【解析】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最主要的规律, 当然价值规律也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因此全选。

  5.ABCD 【解析】“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于1984年提出来的, “一国两制”指的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即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本题具有迷惑性的是D。 其实它是两制并存的详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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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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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宪法常识你知道多少,宪法法律常识中保证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快看看下面的宪法法律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常识,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宪法的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它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4.宪法的监督: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6.国体、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7.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选举原则: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及无记名投票原则。

  (2)三种不得行使选举权的情形: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特殊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正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9.选举程序: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

  10.国家机关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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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模拟试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考试模拟试题 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考试模拟试题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模拟试题,欢迎阅读。更多公务员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公务员栏目!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模拟试题

  1.下列历史事件时间排序正确的一组是:

  A.戊戌变法——马关条约——五四运动

  B.郑和下西洋——戚继光抗击倭寇——郑成功收复台湾

  C.张衡发明地动仪——诸葛亮写《出师表》——张骞出使西域

  D.虎门销烟——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

  2.人们长时间处在较大的压力状态下,身体、心理状态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以下人们在长时间压力状态下的反应,最为常见的是:

  A.一直保持亢奋的精神状态

  B.保持一段时间的比较投入的状态后,精神和体力状态急剧下降

  C.一直保持比较抑郁的状态

  D.比较长时间的压抑状态之后,精神和体力状态达到高峰

  3.以下关于生活常识,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微波炉的加热原理是电能转化为电磁能,再将电磁能转化为内能

  B.堆煤的墙角变黑是因为分子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的运动

  C.人民币最早的硬币材质是铝镍合金

  D.低碳生活会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

  4.光纤即为光导纤维的简称。光纤通信是以光波作为信息载体,以光纤作为传输媒介的一种通信方式。有关光纤通信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光纤通信与以往的电气通信相比,抗腐蚀能力弱

  B.光纤是用石英玻璃制造的,由内芯和包层组成

  C.光纤通信具有通信容量大、传输距离远的优点

  D.光纤通信有质地脆、机械强度差的缺点

  5.下列关于食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燕窝含多种氨基酸,对胃癌、肝癌等有抑制和抗衡作用

  B.最初“糖果”的糖取自甜菜

  C.苹果中含有增强记忆力的微量元素是锌

  D.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

  1.【答案】B。解析:戊戌变法,1898年;马关条约,1895年;五四运动,1919年。A错。郑和下西洋,1405年开始;戚继光抗击倭寇,1560年左右;郑成功收复台湾,1662年初。B对。张衡发明地动仪,公元132年;诸葛亮写《出师表》,建兴五年,227年春天;张謇出使西域,公元前138年。C错。虎门销烟,1839年;中日甲午战争,1894年~1895年;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年~1842年。D也错。

  2.【答案】B。解析:在压力状态下,身体会持续地工作与紧张,以提供面对压力所需的注意力与体力,就像人持续运动一般。因此,面对压力时,我们会不自觉地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而长期下来则会让我们身体劳累过度或大量消耗体力,削弱人体的免疫系统。

  3.【答案】D。

  4.【答案】A。解析:光纤通信与以往的电气通信相比,具有抗腐蚀能力强的优点。故本题选A。

  5.【答案】B。解析:最初“糖果”的糖取自蜂蜜。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保证方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常识 公务员考试民法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不仅会对生活常识文化常识进行考查,同时还有一些民法法律常识喔,快看看关于保证的方式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方式,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A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25条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

  (1)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X打责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须注意: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要把“不”看成“不能”(对于出题人不规范的表述,你得适应!), 保证方式仍为一般保证。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典型真题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03年·卷三·36题一AC)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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