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债的消除

  (3)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50万,乙欠甲租金10万,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张抵销,抵销的通知到达甲时,乙对甲的10万元债务消灭,甲对乙的50万元债务消灭10万元,还剩40万元。

  (4)法定抵销具有“溯及力”。指抵销时,债权债务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抵销适状”; “法定抵销权成立时”)消灭。

  ①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巳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见例3)。

  ②自抵销适状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③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如债权让与;主动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被动债权被扣押),对抵销权的行使不生影响(见例4)。

  例3甲欠乙10万元(无利息),2014年3月1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20%支付年息)。乙也欠甲10万元(无利息),2014年3月1日到期(约定到期不还,按10%支付年息)。因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2015年3月2日,乙通知甲抵销10万元。①2014年3月1日,甲、乙互负的10万元“抵销适状”,乙2015年3月2日的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自2014年3月1日起甲、乙均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②结论:不找差价。甲无须向乙补偿利息1万元。

  例4甲欠乙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乙欠甲10万元,2015年3月1日到期。甲、乙均未偿还到期债务,且均未曾请求对方履行债务。2017年2月1日,乙通知甲抵销10万元。①2014年3月1日,乙享有抵销10万元的抵销权(抵销适状)。②2016年3月2日,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③乙2017年2月1曰的抵销通知具有溯及力、溯及抵销适状(2014年3月1日)时发生抵销的效力。④结论:抵销适状后,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对抵销权不生影响。

  2.约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

  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约定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

  典型真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 4题一当年的答案是A)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解析]①本题有题意不明的缺陷。②若抵销适状后,乙欠甲的2万元罹于诉讼时效,因抵销具有溯及力,甲可主张抵销。③若抵销适状之前,乙欠甲的2万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则甲不能主张抵销。④“抵销适状”是关键。

  3.破产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40条)。

  (1)破产抵销权成立的要件有四:

  ①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务(无论种类是否相同;无论是否到期)。

  ②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③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④不得具有禁止抵销的事由。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①原则上仅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管理人不享有破产抵销权(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例如:债权人也巳经破产或有破产之虞)。

  ②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之前,应申报破产债权。申报后,债权人欲抵销的,应向管理人发出抵销的通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H起生效'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42条)。

  (3)破产抵销的禁止事由(立法目的:阻止通过这类抵销进行偏袒性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下述第一至第三种情形,债权人不享有破产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下列第四种情形,债权人也不享有破产抵销权: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见例5)。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见例6和例7)。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除外)。

  ④通说观点认为,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以名义债额与其欠付的出资义务(注册资本金相抵销。也就是说,股东如果坚持将其破产债权与其欠缴的出资抵销,应对其破产债权进行评估作价,按照破产债权的实际价值(即可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的数额)进行抵销,而不直接按照其名义债额抵销(见例8)。

  例5甲欠丙10万元,乙欠甲10万元。2013年3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申请。2013年3月15日,丙将对甲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①乙不得对甲主张破产抵销极。②原因:若允许乙抵销,容易产生损害甲之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后果。比如:根据甲的财产状况,丙对甲的 10万元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尚只能被清偿4万元。乙于是以6万元的价格受让丙对甲的10万元破产债权(丙可多得2万元)。然后,乙用受让的丙对甲的10万元债权抵销乙对甲负担的10万元债务(乙因此少支出4万元)。这差额的6万元原本应由乙支付给甲后列为破产财产,分配给申的破产债权人的,却被乙、丙瓜分。

  例6甲公司因向乙购买无烟煤而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乙见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便与甲约定:甲将其两辆九成新的“奥迪A8”汽车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3个月后,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申请。①乙不得以其对甲负担的支付汽车价款义务抵销甲对乙负担的100 万元债务。②理由也在于:若允许乙抵销,就构成对乙的偏袒性清偿,会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例7甲公司因向乙购买无烟煤而对艺负担100万元债务。2011年3月1日,甲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两辆九成新的‘奥迪A8’汽车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丙1年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甲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乙可对甲主张破产抵销权:①2011年4月1日,丙死亡,乙系丙唯一继承人。2011年1 月1日甲向法院申请破产。乙可以对甲负担的车款义务抵销甲对乙负担的煤款义务。②2011 年4月1日,乙公司合并了丙公司(合并手续办了1年多)。2012年6月1日甲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2011年4月1日与2012年6月1日相差1年以上,所以,乙可以对甲负担的车款义务抵销甲对乙负担的煤款义务。

  例8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乙负担债务200万元。乙系甲公司的股东,乙对甲尚有200万元的出资义务一直未清偿。甲被宣告破产后,乙主张抵销。①假设对乙对甲的200万元破产进行评估后认定,乙按照破产程序可获清偿120万元,则乙可主张抵销120万元。②抵销后,乙仍应向甲履行剩余的80万元出资义务。③这个评估是个技术活。

  (4)债务人在企业危机期间实施的两种民法上的抵销行为无效。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44条规定,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99条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后,债务人破产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人有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无效(原因:这种抵销属于偏袒性清偿!):

  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②债务人为抵销行为时,具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处于破产危机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③抵销的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两种债务之一:(a)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b)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被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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