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考点: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

  公务员公共基础方面的考点,是极其容易被广大考生忽略的,你是否也忽略了对它的复习。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 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试详述之。

  (一)管理他人事务

  其中,“管理”、“他人”、“事务”三个词语皆别有洞天,内涵丰富,须"—辨明。下分述之:

  1.“事务”的范围。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特别提示 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见例1)。

  例1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甲主张购买第二张门票系为乙实施无因管理。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甲购买第二张门票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他人事务。②不过,若甲能举证证明第二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第二张门票的购买行为成为主观的他人事务,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

  (2)他人辦为“特定”的人。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见例2)。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投巨资开发建造一个巨型空气净化装置“帝都肺”把北京的空气净化得干干净净,“北京咳”终成追忆。①甲与北京的芸芸众生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甲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②甲与北京市环保局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得看法律规定(比如,因环保局不尽职责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环保局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3)—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见例3和例4)。

  例3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①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甲、丙间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丙有权对乙追偿。

  例4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①甲的救火行为同时管理了乙、丙、丁、戊的事务。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自不待言。③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救火的时候,想不到那么多)。甲的救火行为管理了丁、戊的事务,因缺乏管理意思,甲、丁以及甲、戊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

  典型真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 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20题一D)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解析]①甲为了自己利益,兼为乙、丙的利益实施管理,仍可在为乙、丙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②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债权。故B选项措误;C选项错误。③甲客观上管理了A公司事务,但一般而言,甲管理之时欠缺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甲与A公司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选项正确。

  ⑷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见例5)。

  例5 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000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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