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考点,因为考查点更为基础同时部分考生会觉得想对简单因而容易被广大考生忽略的,你是否也忽略了对它的复习。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正当的无因管理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需的限度内介人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修缮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将昏迷的红楼梦剧组成员抱送医院的,不侵犯演员的身体权,不属于侮辱妇女。

  (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即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③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见02年·卷三·18题)。

  例1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四处打听丙的家长),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此遭受的损失。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典型真题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2年.卷三.1S题一D)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解析]①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负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子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的法定义务。②扭是,本人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急迫危险时,应降低管理的注意标准,管理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甲落水,生命处于急迫危险中,乙虽造成甲面部受伤的损害,但乙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乙不对甲面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④乙因实施无因管理丢失手机,有权请求本人甲偿付。综上,正确答案为D选项。

  (2)通知义务。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①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②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孽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③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典型真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 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53 题一ABC)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解析]①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的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②成立正当无因管理后,乙负有“计算义务”,其中包括“转付义务”,即乙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 应交付于甲;乙以自己名义为甲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甲。因此,乙卖鱼得到的钱在权益归 属上属于甲,乙将其中的1000元收入囊中,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③乙负担的另一义务是“适当管理的义务”。因此,乙为了看新娘子将鱼贱卖的行为违反了适当管理的义 务,构成法定之债的违反,若因此给甲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⑤关于B选项。有人质疑道:“根据题目交代,甲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鱼乙以每斤15元的价格卖甲的鱼,乙将多卖的 1000元据为己有并未给甲造成损失,为何还会成立不当得利呢? ”你得这样看:乙擅自出卖甲的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弄不好还可成立盗窃罪呢!)。只有当乙具有管理意思(愿意将出卖鱼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归属于甲)且乙的管理行为不违反甲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并有利于甲时,乙出卖甲的鱼的行为才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要件,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管理意思(我常把它说成“一颗金子的心”)是乙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的主观要素。与管理意思相一致,乙因实施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包括多卖的1000元)均归属于甲。既然归属于甲,乙据为己有就违反了转付义务,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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