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一卷、二卷、三卷的考题全部都是选择题,但想要又好又快地解答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何才能够较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答题的正确率了?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的方法是一边复习,一边做习题巩固,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 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 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 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对法律格言的理解。有关法律格言涵义阐释的题目,最好的做题方法是采取排除法。

  选项A错误。权利不因为是否知道法律而受到影响。

  选项B错误。权利只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好比冰山一角,显然不能将权利与法律体系混为一谈。选项C正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应的是实然和应然。首先是法律赋予了某项权利,其次是在现实中行使某项权利。

  选项D错误。权利和法律显然不能等同。

  单项选择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选项C、D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单项选择题

  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案部分

  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选项D错误。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单项选择题

  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选项B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单项选择题

  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据此可知,如果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重新推选代表人,而不能直接由法院指定。

  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多项选择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对醉酒的人进行管束,以避免对其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选项B、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诉讼法》已修改为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甲县为宋某的户籍所在地,乙县为被告所在地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两地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宋某的亲戚与被诉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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