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条规定,“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应该说,我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法》第二章中做了明确规定,是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业上的义务,而并非是教师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小学生而言,因其属于未成年人,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因而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待学生的法律地位。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上面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与其特定的身份和地位相对应的。一般来说,我们教育法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从学生作为学校中的受教育者这一特定身份出发的,但除了这些权利以外,学生在学校内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等权利。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3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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