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五、税收优惠

  (一)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改变用途的处理,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并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三)减免税手续的办理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必须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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