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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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2)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

  (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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