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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2)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
(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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