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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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特别法>普通法,否则就没必要专门制订特别法了。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这个表述居然是正确的。姑且可以理解为“上位法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就没动”。 通常的话,特别法是一般法的细化,一般不存在不冲突。}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该原则规定即使对纳税金额产生了分歧,也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补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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