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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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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税法)(2017年)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

  2.现行各实体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

  3.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

  4.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5.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6.企业或个人各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准确填列;

  7.企业或个人涉税风险的判断,税收政策变动对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及相关的税收筹划建议;

  8.非复杂的国际交易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9.纳税人税收遵从、税务主管部门税收服务意识、企业纳税事项和征税机关征税事项等与税法执行相关的结论性判断;

  10.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包括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从公正立场为政府和纳税人服务的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与注册会计师税法大纲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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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尚未公布,考生们可参考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具体CPA税法考试大纲信息,请持续关注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第一时间发布关于CPA考试大纲的资讯!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税法)

  (2015年度)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

  2.现行各实体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

  3.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

  4.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5.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6.企业或个人各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准确填列;

  7.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等的区别,企业或个人涉税风险的判断,税收政策变动对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及相关的税收筹划建议;

  8.非复杂的国际交易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9.纳税人税收遵从、税务主管部门税收服务意识、企业纳税事项和征税机关征税事项等与税法执行相关的结论性判断;

  10.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包括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从公正立场为政府和纳税人服务的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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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2年正式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最后的23天时间,这23天是留给考生们最后的复习时间,能否绝地反击就是看在这23天里能否进行最精准最高效的考试复习,接下里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大纲,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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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提供《税法》大纲新旧变化,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根据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大纲显示,中协注公布了2016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税法》大纲全文,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较2015年变动不大,大纲总体对比没有实质性变化,能力等级没有变化。具体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新旧变化对比,如下:

  变化:第一章税法总论下的第一节的节名发生变化,由“税法的目标”改为“税法的概念”,其他章节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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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

  1.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

  2.现行各实体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

  3.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

  4.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5.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6.企业或个人各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准确填列;

  7.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等的区别,企业或个人涉税风险的判断,税收政策变动对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及相关的税收筹划建议;

  8.非复杂的国际交易相关税务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9.纳税人税收遵从、税务主管部门税收服务意识、企业纳税事项和征税机关征税事项等与税法执行相关的结论性判断;

  10.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包括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从公正立场为政府和纳税人服务的职业道德。

  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

  (一)税法概论

  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1996年1月24日)

  2.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2002年1月24日)

  3.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2009年11月6日)

  (二)增值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颁布实施,2008年11月1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年12月15日)

  3.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2009年9月9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号)

  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2010年9月8日)

  6.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年2月18日)

  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8.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2011年11月14日)

  9.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2012年7月9日...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税法》练习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大纲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试题及答案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税法》练习题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提供最新最热门考点试题练习,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下列关于关税征税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但是不包括物品

  B.香港虽是我国的单独关境区,但是其完全适用我国海关法律、法规等

  C.飞机上的乘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D.个人邮寄的物品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正确答案】CD

  【解析】选项A,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不是单指货物;选项B,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

  2.下列关于资源税扣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计税依据是收购数量

  B.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D.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但不包括个体户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B,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选项D,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在内。

  3.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B.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C.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正确答案】ABC

  【解析】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不是三个月。

  4.下列符合车船税有关规定的有( )。

  A.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缴纳车船税

  B.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C.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D.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

  【正确答案】ABC

  【解析】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5.下列各项中对“次”表述正确的有( )。

  A.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同一件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

  C.同一件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全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合计取得收入为一次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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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对注会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考点精练:单选题

  下列关于税法要素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答案】A

  【解析】

  税目是各个税种的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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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契税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外国公民。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芦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即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按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1)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2)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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