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审核后,准予全额列支。(只是定额控制,没有比例要求)(区别内资:没有要求CICPA报告,且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支付的服务费,可全额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管理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准列支)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经审核后准予列支。
3.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交际应酬费,在规定比例限额内扣除。
①全年销货净额小于1500万元的,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小于500万元的,10‰;大于500万元的部分,5‰。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计入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仅限这两种),可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已列为坏帐的又收回,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税所得。(内资:5‰)
财产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区别一点:逾期2年不能收回的债务,可列为坏账损失(内资:无2年限制)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
8.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经费,全额扣除。(内资:也可全额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注意不是抵税)
10.租用生产经营场地,承租方依据发票所列租金数额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不含从其他单位购进的技术使用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额。(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企业类型。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
12.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存的三项基金(医疗、住房、退休)、两项经费(教育、工会),税前列支。
福利费用: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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