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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朋友圈“炫富”也违法?
近日,一名女律师的“事迹”在网络炸开了锅。缘由是这名女律师在自己的朋友圈和微博上“炫富”了,其实炫富只是道德问题,并不涉及法律,但是随后被网友扒出,该律师的炫富涉嫌虚假宣传。律师知法犯法,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今天本报请来了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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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姓张的女律师成了“网红”,她在朋友圈发布的一条长消息被迅速转发。记者查阅该女律师微博以及相关报道看到,这条炫富微信中提到她自己是“亚太第一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称“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一个月信用卡的账单5万多元”,号称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业的股东追过她,等等。不过这条炫富消息并不像普通人炫富一样看过笑过就完事,广东省律协近日向深圳市律协发送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请深圳律协按规定处理。随后,该律师被爆出,其自称是某知名高校毕业,被网友扒出实则系函授毕业;自称是律所合伙人,实则执业未满三年,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得担任合伙人的。
该女律师在介绍自己的身份学历时都夸大了,是否涉及到虚假宣传?
律师解答:对此,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虚假宣传不仅存在商品中,法律服务行业同样如此,因为很多用户在选择律师时是根据律师的学历、资质以及所处的律师行名气等外在因素进行衡量。如果律师的学历资质等存在造假情况,那么势必会影响市民的选择,对于市民来说这就是一种欺诈,是一种虚假的宣传。因此律师在通过社交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自我宣传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可以美化但不过度包装甚至虚假宣传,否则属于不正常竞争。该张姓律师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价,自称是知名高校毕业,并且并非是律师合伙人,却自称是律师合伙人,实则执业未满三年,这当然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律师协会在2014年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规定: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而《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将该律师的朋友圈截屏发布到网络上,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
律师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微博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因此转发别人的微博内容,不涉及道德或法律问题。而所谓“朋友圈”,也越来越不限于亲密的朋友,公开他人的朋友圈内容,可能不道德,但不违法。
既然当事人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就是为了让别人知道,这种主动公开的行为,即使限于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公开,也让相关的信息不再成为“隐私”。侵犯名誉权也不成立,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而微博或微信朋友圈是当事人自己发的,不存在他人捏造事实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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