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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工商所人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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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工商所人员滥用职权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考|试/大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建设工程教育网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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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方志敏烈士遗骨鉴定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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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方志敏烈士遗骨鉴定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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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卷四案例分析:方志敏烈士遗骨鉴定揭秘

  1935年8月6日,我党杰出的革命家、政治家、农民运动领袖、红十军团的缔造者方志敏同志被秘密杀害在江西南昌下沙窝地区,牺牲时年仅36岁。方志敏烈士被国民党秘密杀害后,他的遗骨去向一直成谜。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作出寻找方志敏遗骨的决定,江西省委、省政府成立了“方志敏烈士遗骨调查小组”,英烈忠骨埋何处?历史留给人们一个待解的谜团。

  1956年春天,南昌下沙窝,江西化纤厂破土动工,就在工人们开挖地基时,发现了一堆骨殖,令人在意的是,骨殖伴有一副脚镣……

  疑似骨殖委托鉴定

  1957年11月23日,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收到江西省公安厅来函(赣公治刑字第633号),称在南昌市郊下沙窝处挖掘到一具带有脚镣的尸骨,由于该地区为当年方志敏烈士的殉难地,因此怀疑该具遗骨很有可能是方志敏烈士的遗骸,来函咨询能否根据破碎尸骨推断死者年龄及身高,能否鉴别为方志敏烈士遗骨问题。时任所长彭成清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后于1957年12月2日回函,大意为若尸骨较为完整,则可以推断性别、身高,而年龄只能作一般估计,不能得到肯定结论。判断是否为方烈士遗骨,则需提供生前更多具有特征性的信息。

  1957年12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法医张伟纳同志来到研究所,随身携带了一个箱子、一封信函、一张照片。箱中证物有:被报纸包裹的大小骨骼共计79块,还有一副生锈的脚镣。信函为方志敏烈士爱人缪敏女士提供的相关信息:方志敏曾患有肺结核和痔疮,鼻梁上曾被马蹄撞过一个小洞,但这些都已痊愈。缪敏同志认为尸骨是方志敏遗骸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挖出尸骨的地点正是方志敏就义的地址,并且国民党统治期间枪毙犯人时一般不戴脚镣,方志敏在押时戴有10斤重的脚镣,就义时换了一副脚镣重量减去三分之二,送检的脚镣正符合这种情况。


  尸骨分类检验

  研究所时任副所长张颐昌和法医陈世贤负责对这堆疑似骨殖进行检验,并邀请复旦大学人类学教研组吴定良教授给予协助。所有骨殖经清水洗涤,自然干燥后,依骨骼所呈状态排列,并按一人骨或多人骨、男女性别、年龄身高、骨骼入土时间4个条件进行了分类。

  第一类包括股骨体、胫骨体、腓骨体各一对,残损髋骨两块,破损股骨头半个。从骨殖形态特征分析属人骨,从骨骼大小发育情况判断属于成年人骨骼;骨殖均为棕褐色,成比例大小,应属于同一个体;骨骼粗大,髋骨上的坐骨大切际狭而深,属男性骨骼,因此判断第一类尸骨属于同一成年男性尸骨。

  第二类包括上肢骨3根,左侧肱骨1根,足骨体1根。从骨骼发育程度判断为幼童尸骨。

  第三类包括头骨残片4块,左侧下颌骨半个,右侧颞骨1块,枕骨1块,额1块,顶骨2块,骨骼表面颜色相同,属于同一个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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