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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工商所人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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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圆满结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工商所人员滥用职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工商所人员滥用职权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考|试/大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建设工程教育网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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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千头万绪甄别同卵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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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千头万绪甄别同卵真凶

  2012 年6月30日下午,宝鸡市岐山县某镇12岁女孩王某失踪,6天后,警方根据线索在王某邻居张大(化名)家的化粪池中找到了王某的尸体。在侦查作案现场时,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张大家卧室床上的凉席背面发现有约10x10CM大小的红色可疑斑迹,遂用棉签擦取卧室床上凉席上可疑斑迹两份,经DNA检验和同一认定比对发现,凉席上的人血迹来源于受害人王某,其中的精斑DNA和张大完全一致,张大也对先奸后杀王某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于是,警方将疑犯张大及案卷移交至检察院,但检察院在审理案卷后,发现张大还有一个弟弟张二(化名),兄弟俩住在同一个院子,最为重要的是兄弟俩的DNA检测结果完全一致,为同卵双胞胎。虽然张大已经承认犯罪事实,但按照正常司法程序,若要对张大提起公诉,那必须要求排除张二作案的可能,因为毕竟兄弟俩的DNA完全一致,若张大为了包庇弟弟而一人顶包担责,那么就会造成冤假错案,使得张大被错判,而张二却逍遥法外。于是,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对此案继续补充侦查。可是,兄弟两人的DNA检测结果完全一致,谁到底是真凶一时还难以甄别。

  2012年10月16日,岐山县公安局将检材送到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委托该所对检材进行DNA检验和对双胞胎的同一认定比对。(双胞胎释义见附)

  接到此案后,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吴元明主任立即召集课题组成员,集体研究、商讨鉴定方案。在经过周密详尽的分析及大量的文献查阅,最终决定同时采用“抗体库基因差异”法和“DNA甲基化修饰差异”法(释义见附),试图找出兄弟俩生物样本之间的差异,并同时以同卵双生子DNA鉴定的一致性结果作为阴性对照,此方法突出了鉴定所探讨的新方法在有效区分同卵双生子差异中的科学意义。

  当研究团队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抗体库基因差异”和“DNA甲基化修饰差异”研究时,一个令人疑惑却同时也很振奋的结果呈现在了眼前:在作为“阴性对照”的血液样本DNA验证性检测中,张二的常染色体在VWA基因座出现了罕见的“三带模式”,等位基因为16,18,19,进一步的取样和DNA测序分析将这一模式定义为三带型嵌合突变。更为重要的是,这与张大样本的结果出现了“本不该有”的“显著差异”。对此,我们进行了反复验证,并确证此案现场所留的精斑在VWA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为16,18,没有发生突变,和张大血样一致。而张二的精液样本则存在同张二血液样本同样显著的VWA三带型嵌合突变。以此为据,我们拿出铁证,得出鉴定结论,确定张大为真凶,排除了张二作案的可能。

  由于同卵双生子拥有相同的遗传背景,即拥有理论上相同的基因组DNA信息,现有的法医学个体识别技术对于同卵双生子案例的甄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寻求一种便捷且可靠的甄别手段一直以来是全世界法医学亟待解决的难题。鉴定人员拥有扎实的鉴定专业知识,缜密的科研思维,丝毫没有放过常识中理所当然认为序列结果一致的同卵双胞胎DNA,对样本进行了细致的再次取证;也没有将属于突变的等位基因忽视为样本污染而轻易放过。其实,在DNA鉴定中,若发现某个基因座出现三条或四条带模式时,首先就要确定是由于污染造成还是由于基因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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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一块腿骨两份血样还原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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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一块腿骨两份血样还原历史真相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著名的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山陀尔的诗句跨越时间、民族、语言,在全世界广为流传。

  一生写下800多首抒情诗、8部长篇叙事诗和80多万字的小说、政论、戏剧和游记,作为匈牙利民族文学的基石,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领袖之一,裴多菲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其生死之谜流传着多种版本:有人说他战死在瑟什堡战役中,有人说他被俄国人俘虏,还传说有人在西伯利亚看到过他的坟墓……

  今年2月,经过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反复验证,围绕着裴多菲100多年的遗骨谜团终于尘埃落定。

  DNA之谜25年未解

  今年3月15日,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的多瑙河河畔,站在茜茜公主桥东南侧的裴多菲塑像前,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学研究室主任李成涛等人感慨万千。过去的一个月里,他们曾亲手触摸这位著名诗人的遗骨,为之进行DNA检验。

  去年9月,位于上海的司鉴所收到一份特殊的委托申请。申请人是匈牙利裴多菲委员会主席莫尔毛伊·费伦茨,申请事由是请法医DNA专家将疑似裴多菲遗骸与裴多菲姨妈存世的第六和第七代女性后裔血液样本进行比对,以查明疑似裴多菲遗骸真实性。

  此前,李成涛只知道裴多菲是匈牙利著名诗人和他那首脍炙人口的《自由与爱情》,从未听说过裴多菲遗骨的事情。

  1823年,裴多菲出生在奥地利帝国统治下的匈牙利小城萨堡德沙拉斯。他到底是战死了还是没有死,一直都是个谜。

  前苏联解体后,大量历史档案逐步开放,有人在1849年被俄国俘获战俘名单中查到了裴多菲的名字,且有资料记载他被流放到贝加尔湖附近。有传言说,村中墓地里“埋着一位名叫彼得罗维奇的外国革命者,是个诗人”。而这个名字,恰好与裴多菲的原名亚历山大·彼得罗维奇符合。

  1989年,一支由多国专家组成的国际考察队,赴西伯利亚寻找裴多菲的下落。墓穴地表痕迹早已消失,考察队扩大挖掘范围,先后挖开20多座墓穴,终于在其中一处墓穴挖出的遗骨中有所发现。

  匈牙利、前苏联和美国的人类学专家研究发现,遗骨的其他特征与保存下来的裴多菲照片、服装以及各种文字对其生前的体征描述完全符合,因此断定极有可能是裴多菲的遗骨。此后,考察队将遗骨运往美国,在美国一家研究机构中作进一步检验。然而,除了最初人类学方面的考证可以得到印证之外,25年来,DNA技术上始终没有满意结果。

  检验过程一波三折

  “一块100多年的腿骨和两份裴多菲后代血样,其复杂亲缘关系鉴定难度之大可见一斑。司鉴所法医物证室克服种种困难,检验过程一波三折。”李成涛说。

  被检遗骨年代久远,已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陈年骨骼概念。骨骼的DNA主要来源于骨细胞、成骨细胞和破骨细胞,但陈旧骨骼中DNA含量少且高度降解,给提取带来很大难度。

  “目前关于100年以上骨头的DNA检验相关文献报道极少,没有现成方法可以参照。为此,我们组建了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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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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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2013年5月某日凌晨,吕某醉酒驾驶汽车沿某市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生一起撞树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中,驾驶员吕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乘员昏迷不醒,事故车辆正面安全气囊却无一展开。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安全气囊未能有效地保护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免受伤害。因此,死者家属将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诉至法庭,希望得到相应经济赔偿。负责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经与死者家属、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协商后,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众所周知,汽车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工业产品,安全气囊系统又是汽车被动安全方面的最重要部件,集机械、化学、电子、计算机控制等多学科于一体,鉴定难度较大。鉴定人首先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测量。发现事故车辆至少发生过三次碰撞,其车身右侧B柱有一处碰撞变形,车头正面有两处碰撞变形,其中:一处碰撞位置位于左前翼子板与左前纵梁之间,呈深V状撕裂变形,变形一直深至驾驶员座椅导轨处,变形距离深达2米左右;另一处碰撞位置位于事故车辆右前部横梁处,呈U型柱撞变形。另经检验,发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员均未系安全带。

  在检验、测量完事故车辆后,鉴定人又赶赴当地4S店,寻找到一台与事故车辆同型号的参照车,进而使用精密仪器进行精准测量,获得该参照车外廓尺寸数据,与事故车辆进行比对,得到事故车辆的碰撞变形数据,用于技术分析。

  随后,鉴定人开始对事故过程进行还原、分析,尤其是第一碰撞点的确定,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尸检报告显示:驾驶员吕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42.1mg,属于醉驾,而副驾驶乘员醒来后即神秘失踪,现场无目击证人及视频监控,导致事故车辆的事故过程信息十分模糊,事故发生过程谜团重重,给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技术难度。根据交警提供的信息及现场照片,鉴定人找到了事发地点,结合事故车辆的损伤情况,最终还原出整个事故过程:事发时,事故车辆正沿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冲上南侧的路基,首先车头左前部位正向撞断水泥电线杆1后,接着撞断小树2,然后撞到行道树3后,以行道树3为中心发生了逆时针旋转,旋转后车头右前方撞到行道树4,车辆右侧B柱则在旋转过程中撞弯了木制电线杆5,最终停车。

  回到实验室,鉴定人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鉴定。首先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对从事故车辆上提取的安全气囊电脑ACU(即Airbag ECU)进行数据读取,结果显示事发时ACU只侦测到一次有效的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碰撞,并触发了前排主副驾驶安全带和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气囊和气帘。通俗地讲,就是ACU认为达不到展开条件,没让主副驾驶两个正面安全气囊展开。事实真的如此么?其实,如果仅仅凭借读取ACU存储数据,就给出鉴定意见,是严重错误的。安全气囊未展开,确实是由于ACU没有给它发送触发信号,也就是说是ACU没让气囊展开。可究竟ACU判断得对不对?原本设定的展开条件合不合理呢?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左前深V状变形处为第一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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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6.7”公交车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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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四案例:“6.7”公交车放火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6.7”公交车放火案

  2013年6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厦门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伤员抢救、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厦门市司法局根据福建省司法厅的指导和部署,认真做好受伤人员司法鉴定工作。

  一、主动作为,保障事故善后处理有序推进。“6.7”公交车放火案发生后,由于34名伤者伤情不一、治疗期限不同,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赔偿,成为善后工作的难点。当时伤者及其家属因担心赔偿问题不能及时落实,情绪也比较激动,随时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此,厦门市司法局主动作为,积极介入善后处置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一是主动向厦门市政府“6.7”案件善后处置小组建议,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负责受伤人员伤残定级、误工护理营养“伤期”评定以及后续治疗的评估工作,为伤者与理赔方实施赔偿提供科学、公正的法律依据。二是主动对厦门市交通局、市公交集团、善后处置小组进行培训,组织司法鉴定专家讲授伤残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标准,提高他们运用司法鉴定机制和程序解决赔偿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三是主动向伤者及其家属宣传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公布司法鉴定机构的咨询电话,组织司法鉴定法医专家耐心地为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答疑解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一致同意采取委托司法鉴定方式解决伤残赔偿纠纷,使伤残赔偿工作走上了法律途径,有效避免了事件的激化升级。

  二、周密部署,确保伤残鉴定工作依法依规。“6.7”案件伤者多,家属对赔偿金额的期望值普遍较高,在委托鉴定之前已建立QQ群私下讨论联络,找熟人打听鉴定机构、鉴定人,稍有疏忽可能节外生枝、再次激化矛盾。因此,在司法鉴定作为伤残赔偿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纳入市政府善后处置的整体方案后,厦门市司法局立即开展动员,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召开会议“强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强化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开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意见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验。二是精挑细选“保质量”。推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专业能力突出的鉴定人,接受“6.7”案件当事人选择委托。同时,遴选法医专家、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鉴定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构建起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鉴定团队。三是制定规则“明纪律”。专门制定了“6.7”案件司法鉴定工作规则,明确工作程序以及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要求鉴定人不私下会见委托人、不接受委托人宴请,不办理与本人、近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鉴定。高素质、守纪律的司法鉴定团队得到了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的充分信任,增强了司法鉴定这一科学证明活动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为依法依规实施伤残鉴定、妥善解决赔偿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科学鉴定,促进伤残赔偿纠纷化“结”为“解”。在实施鉴定之前,伤者、理赔方双方都有疑虑,伤者担心鉴定机构不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理赔方担心鉴定机构经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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