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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八
【案例一】
宗伟系某市一位个体老板,一日晚,宗伟酒后带云小姐回住处嫖宿,发生关系后,因云小姐嫌其付费少而发生争执,宗伟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宗伟以为云小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宗伟,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宗伟在去公安局的路上,
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云小姐苏醒后,敲开宗伟邻居的门,邻居立即1;1J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云小姐多次
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云小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卫、云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云小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法院的错误:
(1)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不接受宗伟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应当先接受F来,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2)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错误。法院应当先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3)本案中,法院不接受云小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云小姐的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的错误:
(1)本案中,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采取紧急措施。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错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3.检察院的错误:
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如果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则应当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案例二】
郑怡人,女,20岁。方艳香,女,17岁。郑、方—二人以去缅甸游玩为名,多次通过体内携带海洛因回国内贩卖。后经线人举报,郑、方二人在又一次体内带毒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尚未办理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F,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搜得美元400元、人民币3,000元以及两条金项链。随后,几名警察又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了郑、方二人的阴道与肛门内藏有用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一位警察说:“这些证据被扣押了。”就将美元、人民币、金项链和海洛因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郑、方二人被拘留后,一名侦查人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讯问。在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汛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丁10天才安排会见。
【问题】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搜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公安人员无证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本案中,公安人员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本案中的检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本案中的人身检查不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不应适用人身检查。
(2)本案中,几名男警察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人身检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以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本案中的扣押程序有错误,公安人员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刑诉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本案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一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本案中,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错误。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3)本案中,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讯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本案中,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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