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参考答案]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仅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考点] 盗窃罪;抢劫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且甲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是否是转化型抢劫却值得商榷。出题者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甲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则直接定抢劫。在盗窃或者抢夺汽车既遂标准的认定问题上,前田雅英的观点是:“在使他人汽车从停车场移至公路,发动引擎,使处于任何时候都能驶走的状态之时均认为是既遂。”中国的刑法通说也认为:一旦发动汽车,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开走的状态时,行为人即已经完成对汽车的控制,当然也完成了对汽车里面相应财物的现实控制。所以应该认定为是在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

  3.甲对男孩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甲对男孩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实际上并不是“换取”,而是作为“人质”换取老板的信任。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欺骗商店老板,使其在甲未交付钱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拿走商品的,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侦查人员丙、丁对甲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甲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关于答案中的第6项和第7项,答案已经给了很好的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三、(本题21分)

  [考点]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1.1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l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知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不予准许。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该法第165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

  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 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l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四、(本题22分)

  [考点]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 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l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很伤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事情。

  (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致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1)应由丙支付。

  (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

  5.(1)不可以。

  (2)因为了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因此丁公司免责。

  6.(1)不正确,其只能将甲的父母、医院告上法院,而不能将甲的学校告上法院,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侵害丙的,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

  (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本题20分)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 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8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4.尽管小艾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审原告之一大宇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小艾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当或者改判。

  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消,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消。因为抵消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六、(本题20分)

  [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 1.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应以市地税局或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直接变更纳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

  4.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5.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

  6.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七、(本题25分)

  [参考答案]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一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二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

  2018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