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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综合案例分析:偷牌嫌费事只留条——不给钱就扎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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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牌嫌费事只留条——不给钱就扎胎

  周某、王某利用偷走车牌,并通过在车上张贴小纸条的方式敲诈司机钱财,看到来钱比较容易,周某干脆连偷车牌都省了,直接贴纸条称不给钱就砸车,不久两人被抓获归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周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丰台区一小区连续发生多起车牌被盗事件,窃贼在被盗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放置小纸条“拿回车牌,加微信”,表示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附近停车管理员称周围不少车辆车牌被盗,“纸条都插在停在辅路的车子上,这些人专门找好车下手,奔驰宝马之类的,我知道被讹钱的就有四五辆车”。

  干这事的正是周某、王某二人,他们为了方便作案,还专门购买了一台绞磨机,用来磨损固定车牌的螺丝。周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与被盗失主联系用。两人干了半个月,被盗失主陆续与二人联系,并转账给周某。随后王某回了老家,而周某并未收手,由于盗取车牌十分不便,周某放弃盗取车牌,而是直接在路边停放的车上放置小纸条“加微信,两天不加就砸你车玻璃,外加扎你四条轮胎,花三五十元买平安,车号告诉我”。不过,此次周某并未得手,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庭审期间,王某称,此前自己的自行车被盗,“车丢了之后,警察没给我找回来,一是有气,二是觉得偷车牌子这种小案子警察都不管”。周某称,他和王某一共作案两次,偷了9块车牌,“都是凌晨两点多出去的,我来偷,王某帮我望风”。周某表示,王某回老家后,他先后对停放在路边的几十辆车上放置了威胁纸条,但并没人给他转钱。

  后有车主看到纸条后报警,警方于去年8月先后将王某、周某抓获,涉案车牌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敲诈勒索大部分系犯罪未遂,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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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综合案例分析:想赖账拒认合同 警告后马上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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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赖账拒认合同 警告后马上改口

  “我出于好心,把拖拉机和农机配件赊给他,没想到他竟然不认账。”说起赊欠的事,居民王先生十分恼火。

  原来,2015年6月,王先生和季某签订了一份农业机械买卖合同。然而,季某把拖拉机和农机配件先后拉走后,余款33.35万元始终没有付清。此后王先生反复索要欠款,季某都百般推诿,最后说不欠王先生款项,王先生遂将季某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季某辩称,从未在王某处赊购过拖拉机以及配件等相关物品,合同上的名字不是他签的,家中也无王某所说的拖拉机。

  主审法官随后提议对合同的笔迹进行鉴定,并要求庭后马上去季某家查看,并对季某予以警示警告。季某见状,只好改口承认有购买农机欠款一事。经法官调解,王先生原谅了季某的行为,季某向王先生支付了农机款33.35万元,自愿承担逾期未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庭后提醒,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类似不诚信的行为不仅阻碍法官调查案件事实,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另一方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和蔑视,应当严厉禁止。

  对于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法官查明属实后,轻者可以对其进行训诫,重者则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于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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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综合案例分析:外卖小哥隐瞒刑事记录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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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小哥隐瞒刑事记录被辞退

  未成年时有过犯罪记录,难道就一直不能被原谅?刘某是一名外卖员,入职后勤奋工作很快升为站长。但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入职后未告知自己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外卖公司的做法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1月2日,刘某被某派遣公司派遣到外卖平台公司担任外送员一职,入职后他勤奋工作,次年2月1日升职为真北店站长。2015年5月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刘某直接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外卖公司因静安店站长人选出现空缺,遂要求刘某同时负责管理静安站与真北站两家站点,并口头承诺刘某两份工资报酬。从此,刘某每天来回奔波于两个站点间,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4至15个小时。

  但2015年5月20日,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刘某询问后得知,被辞退的原因竟是其入职时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时期有刑事案件记录。为此,刘某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卖公司在庭审时表示,通过背景调查发现刘某之前有过刑事案件记录,先前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登记表”中“犯罪史”一栏也勾选了“无”。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诚实或者欺诈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纪,应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法律规定为防止就业歧视,未成年人档案应当封存,自己在找工作时填写无犯罪记录并无不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因此,刘某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外卖公司并无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其通过案外人对刘某作犯罪记录调查已涉嫌违规。外卖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普陀法院判决外卖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6056.88元;2015年5月工资差额143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打回款手续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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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综合案例分析:女子出租房做饭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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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出租房做饭坠楼身亡

  本是一次愉快的聚餐,女子却在男友出租房帮忙做饭时,不幸从三楼悬空摔下死亡。事发后,女子家属将其男友、涉案房屋的房东及当天在场的朋友一并诉至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那么,究竟谁该为女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房东林某自建了南北两栋楼房,其中北楼仍在建,南楼部分房间已出租。刘某、汪某分别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承租了3楼的两间单间,日常在公共卫生间用水。2016年4月17日下午,刘某邀朋友梁某到其出租屋玩,并准备自己做晚饭。当时,汪某与其女友游某正在公共厅内做饭,汪某便建议刘某可以用他购买的液化气煮饭,大家一起用餐,刘某同意。饭菜煮好后,汪某、刘某等人开始用餐,游某独自拿着铁锅去清洗。不一会儿,众人听到铁锅坠地的声音,还伴着一声闷响。大家寻声而至,发现游某在位于南楼与北楼之间的三层过道中摔落至一楼。刘某、汪某等人将游某送至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游某家人认为林某作为出租屋的主人,未对出租屋的走廊、灯及楼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汪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发生。因此,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赁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游某为汪某、刘某、梁某无偿提供做饭、炒菜事务,三人作为受益人,理应共同赔偿游某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

  为此,游某家属将林某、汪某、刘某、梁某四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97万余元,汪某、刘某、梁某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四人都辩称对游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林某辩称,其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且游某作为房屋租赁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内发生伤亡事故,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梁某则辩称他们当时并没有主动提出让游某煮菜,游某死亡与其无关,且游某洗的锅也并非煮鱼的锅。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按过错比例,确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责任分担比例为20%、15%和65%。经法院认定,游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为35.2万余元,法院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判令林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8万余元;判令汪某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6.2万余元,对其余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出租房存严重安全隐患房东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过道在事发时,未安装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林某作为房屋的建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汪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过道安全,汪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与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

  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之处无护栏仍往楼下倒水,根据经验应做好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方法,事故发生说明游某自身并未注意上述风险,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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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综合案例分析:酒店员工偷吃后厨食物遭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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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员工偷吃后厨食物遭解约

  私自食用酒店厨房实物,让五星级酒店工程部维修工王某丢了工作。不过,酒店也需要对自己这种任意辞人的行为付出代价。

  2006年7月24日,王某应聘进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一家五星级酒店工程部,从事维修工作。2012年7月,王某与酒店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2013年3月,王某在工作时间到这家酒店餐厅未经同意私自食用厨房内的食品,被酒店主管发现。

  这家五星级酒店的《员工手册》第七章规定:员工“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或饮料”属于较严重过失,初犯给予书面警告,再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2013年3月26日,酒店方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向王某发出《警告书》,王某签字确认。

  同年3月27日,酒店方以王某“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为名,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月28日,王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离开酒店。

  离开后,王某认为,酒店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并且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酒店方辞退王某不合法,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酒店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酒店方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不仅偷吃酒店食物和饮料,在被单位同事发现后,还出言恐吓同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据此,酒店方认为,其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使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硚口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酒店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恐吓或危害酒店同事的程度;而且,酒店方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后,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硚口法院判决认定酒店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被告方支付赔偿金。此外,硚口法院还查明,酒店方未依法为王某缴纳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综合案情后,法院判令酒店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3.1万余元及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550元,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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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17卷四案例分析题:赌场打工大学生犯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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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案例分析:赌场打工大学生同犯开设赌场罪。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赌场打工大学生同犯开设赌场罪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某心怀憧憬来到河南省郑州市找工作,三个月下来,不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费也所剩无几,正当王某走投无路时,大学同学孙某将其介绍到自己朋友李某的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但李某的广告公司经营状况一般,为了来钱快,李某租用几间房子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买了十几台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等赌博设备,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李某见王某老实,比较可靠,就让王某帮他管理游戏厅的生意,每月给其固定工资。

  几个月下来,王某看出了游戏厅的端倪,觉得这“生意”来钱快,可以用心经营,于是建议李某再增加几个新“项目”,李某接受王某的建议,当月的“营业额”果然翻了一倍。后来,李某让王某全权负责游戏厅,每月向其交纳一定比例的利润,剩余的利润由王某自己支配。王某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一部分用于赌场的日常经营和维护。

  半年后,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和王某均被抓获,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儿子被判刑后,怎么也想不通,儿子作为一名打工者,怎么就触犯了刑法呢?于是其父母来到检察院为儿子申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相关卷宗、走访了有关证人,认为法院判决无误,遂劝王某息诉。 法律 教育网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进行牟利的行为。开设赌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一种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王某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在明知李某开设的游戏厅并非真正意义游戏厅,而是赌场的情况下,作为一名雇员在李某经营的赌场内进行一般性服务,领取固定工资,并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法;而后一阶段王某主动为李某经营的赌场策划赢利项目,并接手管理赌场,每月向李某交纳经营利润,剩余的利润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费,一部分用于赌场的经营和维护,其行为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王某由赌场普通雇员成为“开设赌场”的合伙经营人。王某和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因此王某也应以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处刑。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赌博场所的打工者都构成犯罪,在赌场中端茶倒水、打扫卫生、看守场地的一般打工者不应以赌博共犯论处。如果打工者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组织、策划、指挥聚众赌博、抽取头钿,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而言,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应以共犯处理。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奉劝打工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被参与经营赌场所带来的利益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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