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九

  二、论述题

  1.试比较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异同。

  答: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为:两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但是由于这两种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因而它们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均有各自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纠纷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它们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以下几点主要的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合法证据优势。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2.试比较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答: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为两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但是由于这三种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因而它们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均有各自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纠纷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解决的实体内容不同,决定了它们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以下几点主要的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行政诉讼法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行政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3.试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答: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就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因此,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个方面。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第83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律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对犯罪的追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目的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以上三点中,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上说的,第二、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对权利享受的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但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和直接目的来说,则不能把惩治犯罪放在次要的位置,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以存在犯罪并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当然,也不能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

  总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并重,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4.试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这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原则。

  控诉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它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当然,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

  综上可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5.试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答: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追究和惩罚犯罪。如果只制定刑法而不制定刑事诉讼法,则刑法如何实施就没有规范可以遵循,刑法的正确实施就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使刑法变成一纸空文。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第二,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三,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四,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构成,使案件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第五,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以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

  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正确地实施,使刑法能够在社会发生具体犯罪行为时得到应用,为发挥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确立刑法的权威起到保障作用;而且使该法得以正确无误地应用于解决具体刑事案件,使刑法的民主、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得以贯彻实施,使各项刑法理念在法律的实施中得以实现,使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得到有机的结合。

  刑事诉讼法不仅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而且具有不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目的实现的独立作用,这就是对涉讼的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体现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程度。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摆脱了仅服务于刑事实体法的单纯工具地位,而在对人及其生存的尊严予以尊重、保障和增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六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七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八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

  2018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