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临时雇工受伤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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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临时雇工受伤谁来赔?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工伤进行赔偿的前提,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属于雇佣关系的受伤算工伤吗?下面这起案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了解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发生纠纷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事件:

  在职职工兼职时受伤讨说法

  37岁的冯某是保定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职工。由于工资偏低,冯某经朋友张某介绍找了一份兼职工作——为某装卸公司从事临时、有偿的卸车工作。2015年6月,冯某在为装卸公司卸车的过程中,小拇指骨折受伤。事后,李某支付了冯某的医药费并达成协议,由李某再一次性支付冯某生活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今后的技能培训费共计13000元。协议达成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冯某13000元。事后,冯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评定为10级工伤,可获得至少不低于3万的赔偿。如果冯某要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首先必须向劳动部门递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但装卸公司并没有和冯某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和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冯某和装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冯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庭上,装卸公司称,冯某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是将卸石板的工作承包给了李某夫妇,并按照20元/车的价格和李某结算。冯某只是李某雇请的,冯某的伤应由雇用他的李某以及其本人负责,与装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冯某则认为,只要自己在装卸公司干活,双方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冯某和装卸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究竟是不是装卸公司的员工?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表示,如何认定冯某是不是单位的员工,关键在于区分冯某是装卸公司招用的职工,还是李某个人雇请的帮工。

  雇工是一种雇佣关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请而为雇主做工,雇主给雇工支付劳动报酬。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为,时间上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为期限。个人雇工因其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大都为口头协议。雇主只是按时给雇工开工钱,别的一概不管,更不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动的公民,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行为,因此,冯某可以和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装卸公司将装卸业务承包给李某个人,冯某由李某支付工资报酬;冯某完成的是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因此,即使法律没有禁止兼职行为,但冯某只是李某招用的帮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职工。

  本案中,由于冯某不是单位的员工,而是李某招用的帮工,所以,李某只需要支付冯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院最终裁决:李某和冯某最初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冯某无权获得其他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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