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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快消品公司不懂法既输官司又赔钱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不续签啊!刘俏园没上班未付出劳动,还让公司支付工资,这不是不劳而获吗?”近日,快消品贸易公司办公室的陈主任拿着一审、二审判决书找到记者,表示对结果很不理解。为此,记者对当事双方进行了专门采访。
女工:
合同期满时正怀孕
单位通知终止合同
“我是2014年12月8日到快消品贸易公司做导购员的,当天他们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刘俏园介绍,她是外埠农村户籍,公司让她继续在老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每月给她500元社保补助金随工资一起发放,并与她签订了《个人在老家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2015年8月初,已怀孕的刘俏园找到公司领导说:“我要定期做孕检,不久还要生小孩,因为我在北京没有社会保险,孕检和生育费都无法报销,所以我希望公司能给我缴纳包含生育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
三天后,公司书面通知她:“刘俏园,关于你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从本月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为你补缴2015年1月至7月的各种社保费。但因你与公司已签订《个人在老家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且每月从单位领取500元社保补助金,所以,你需要将已领取的这笔费用退还给公司,并承担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
随后,刘俏园向公司返还了2015年1月至5月社保补助金2500元,其余未返还的费用用于充抵社会保险中应由她负担的金额。在她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公司从当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2月。
刘俏园介绍,2015年9月8日,她因怀孕后不适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医生让她卧床休养,并开具两周病假条。其后,病假期满她又去医院看病,医院再次出具病休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如此反复,她一直休到12月底。
在11月30日刘俏园休病假期间,她收到公司快递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刘俏园:你于2014年12月8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现通知你,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收到本通知后,在2015年12月31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刘俏园说,接到通知后,她不同意终止合同,未到公司办离职。
单位: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到期后有权不续签
对刘俏园所说内容,陈主任不认同:“招聘时她说在老家已缴社保。因当地费用低,在北京缴费还要扣她一些工资,所以,她不想转到北京来。针对她的情况,公司研究后决定每月给她500元社保补助金。因怕她以后不认账,就跟她签订了《个人在老家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没想到后来她还是反悔了。”
陈主任说,刘俏园入职时23岁,她说过几年才结婚,婚后也不想要小孩,所以尽管她只有初中学历,公司还是聘用她了。“导购员岗位人员紧张,一个萝卜一个坑儿,可她刚上班几个月,没听说结婚就怀孕了,公司对此非常不满!”
更让领导揪心的是,刘俏园怀孕后不断请病假,每次都有医院开的病假条,不批也不行。
“2015年9月8日,她上班时没什么异常,可从第二天起就不来了,打电话也不接,怎么都联系不上。岗位不能总空着啊,没办法,我们只好赶紧又招了一个人顶替她。这样做,无形中增加了很多用工成本,公司现在特后悔招聘了她。”陈主任说。
公司认为刘俏园从2015年9月9日起就离职了,可究竟为什么离职也不清楚。考虑到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在2015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分别向她在北京租住地和老家的地址,通过快递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均得到签收回执。
陈主任介绍:“既然签收了,我们以为她已认可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件事了,所以她产假结束时要求复职肯定不能同意了。没想到刘俏园后来申请劳动仲裁,把公司给告了。”
结果:
公司不安排上班
被判支付工资2.6万
2016年1月13日,刘俏园生育一男孩,生育时产生住院费、医药费等3000余元。她说:“我的产假是128天,因为可以提前休,所以我就从元旦后开始休产假,一直休到2016年5月8日止。产假结束前我给公司打电话要求复职,对方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现在我不是公司员工了,无法安排工作。”
2016年8月初,刘俏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消品贸易公司报销生育医疗费,并支付2015年9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及哺乳期间的工资。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部分主张。公司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陈主任说,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刘俏园怀孕后于2015年9月9日离职,工资已全部结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劳动合同期满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另外,她在哺乳期也没上班啊,不付出劳动怎么能有劳动报酬呢?所以,不同意支付其任何费用。”
刘俏园反驳说:“2015年9月9日,我因怀孕后呕吐不止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医生让我卧床休养,并开具两周病假条。病假期满我又去看病,医生让我继续休息。就这样,我一直休病假到2015年12月31日,有医生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书作证。另外,我每次请病假时,都将病休证明拍照后发给管我的业务员,从来没有想过要离职。”庭审时,她提交多张病休证明作为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月12日刘俏园哺乳期届满之日解除,判决公司须向刘俏园支付2015年9月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及哺乳期间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不安排哺乳期女工上班
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公司陈主任告诉记者:“我们单位是一家私企,老板对法院判决耿耿于怀,认为刘俏园怀孕后不上班,生完小孩没给公司提供过劳动,公司就不应该向她支付工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刘俏园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8日,从9月9日至同年12月31日,虽然她未出勤,但因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休证明,所以法院认定她在这期间属于休病假。根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病休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工资,故公司应当依法向刘俏园支付这段时间的病假工资。
对于哺乳期工资,尽管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截至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但此时刘俏园已怀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刘俏园是在2016年1月13日生育小孩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至2017年1月12日其哺乳期届满。公司在2016年5月,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给刘俏园安排工作,导致她在哺乳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应当支付其哺乳期工资。
关于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公司在2015年8月补缴社保费时,仅补缴了同年1月至2月的费用,而3月至7月未补缴,且从2016年1月起也未缴费。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刘俏园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同时,因公司未给她缴纳2015年3月至7月期间、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所以此期间刘俏园的产前检查费及住院医药费依法应由公司支付。
(文中名字纯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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