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一起和小编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掌握这个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一、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概念中需要注意两点: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构成条件

  (一)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引导:1.张三邀请13岁的侄子跟他一块儿去抢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张三单独构成抢劫罪。2.老王对工友老张恨之入骨,让精神病小李将老张砍成重伤。此情形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小李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处老王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间接正犯。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案例:张三到首富家盗窃时,碰见了另一正在盗窃的人,各自偷完后离开。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与王五有仇,相约去教训王五。但张三是重打他一顿,而李四想杀了他。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与李四相约去王五家盗窃,张三在外面望风时,李四在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张三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需注意犯罪集团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区别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组织。组团实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属于犯罪集团。

  案例:张三打算实施入户盗窃,自己踩点之后找李四帮其望风。张三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上述案例中,李四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主要作用,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构成主犯。

  (四)教唆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掌握教唆犯时,需注意一下几点:1.故意唆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构成教唆犯。2.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

  隔壁老王是远近闻名的肿瘤专家。某天他主管的一名病人突然心脏绞痛,经过检查,肿瘤淋巴已经由肺部转移到心脏,并且在不断恶化。病人难以忍受疼痛,跪地求饶,恳求老王能赐他“一剂良药”,早点归天。而老王也深知这种病情大概能活两三天的样子。面对苦苦求情,老王还是答应了病人生前的最后一个愿望。最终法院以故事杀人罪,判处老王十二年有期徒刑。

  面对此案例,很多同学非常不理解,认为医生为病人减轻痛苦,面对只能活两三天、病人苦苦哀求的情况,他的做法根本就是帮助病人,怎么能构成犯罪,甚至于坐牢十二年?因此,我们来谈谈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也就是有效地被害人承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一,承诺者对于被侵害的法益具有承诺权限。一般来讲,承诺者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不能对于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法益进行承诺,而且即使是自己的法益,只能承诺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重伤害和生命是不能承诺的。也就是说在上一个案例中,癌症病人是承诺自己生命权限是无效的,因此,并不构成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

  第二,承诺者对于承诺的内容必须有足够的理解能力。例如,即使在征得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任然构成强奸罪。

  第三,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欺诈和胁迫下做出的承诺、戏谑性承诺是无效的。例如,妇女翠花身无长技,找工作屡屡被拒,于是在一次KTV醉酒的时候,开玩笑说,如果朋友王八一帮自己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自己愿意委身于他。结果王八一真的帮他找了一份工作,并且要求翠花实现承诺。面对此种情形,我们有理由认为翠花的承诺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承诺作出的时间,必须早于伤害结果出现之前,最迟与伤害结果同时发生。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也就是事后承诺,如果先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第五,被侵害的范围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张三同意李四砍掉自己的一根小手指,结果李四砍了张三一条腿,李四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提着“民事纠纷”找衙门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要点提示: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不算。判断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时,须同时满足一个积极要件和一个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指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消极要件指不是看病就医。

  例题:张三的住所地在A市B区,2016年2月,张三前往B市C区开了一家超市并长期居住在超市顶层的阁楼里。2017年6月,因为市容改造,张三的超市被划入房屋拆迁的范围,于是张三关闭了超市并前往B市D区的北方烹饪学校学习烹饪。2017年9月,居住在A市B区的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返还借款5万元。本案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

  A、 A市B区法院管辖

  B、 B市C区法院管辖

  C、 B市D区法院管辖

  D、 A市B区法院或B市C区法院管辖

  【答案】A。解析:本题时间和地点较多,此时需要静下心来,不要被题干中的多余信息干扰,先定位李四起诉时张三的居住地在哪,根据题干可知被起诉时张三住在B市D区,且该地仅居住了3个月,因此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张三在B市C区居住了一年四个月,但是起诉时已经不在该地,因此不符合经常居住地的两个要件。没有经常居住地时以住所地为所在地,因此张三的所在地为A市B区,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被告和原告所在地均不明确:原告就被告

  (一)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仍原告就被告。但是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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