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共同犯罪栏目,提供与共同犯罪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分头行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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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分头行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希望大家仔细查看本文,复习相关知识点!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分头行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如果两个人不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还能构成共同犯罪吗?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白某于2016年年初在兰州相识,因游手好闲没有收入,二人即商议深夜在马路上抢劫路人赚点小钱。对于抢劫一事达成一致后,两被告人即在兰州准备了弹簧刀、面具、绳索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在预备作案期间,二人同住一间房,并约定日常开支对半开,但对于抢劫一事,两人商量分头行动,互不过问各自能抢得多少钱,也不需要把各自抢劫得到的东西拿出来用以均分。案发当日深夜12时许,二人同时出门,沿某大道一个往东,一个往西,被告人朱某遇到一女学生,以弹簧刀威胁抢得其现金300元和手机一个;被告人白某以同样的手法抢得一男子现金500元、手机一个。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和白某没有共同实施抢劫,二人并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和白某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我们日常所见大部分的共同犯罪,都是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约定“分头行动”,在实行行为阶段,两人是彼此独立的,所以有人认为二人没有共同行为而不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共同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特征;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各个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特征;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各个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结合本案,朱某、白某二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二人以上的主体条件,且二人在各自实施犯罪行为前有过对于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的交流,可以认定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朱某、白某的行为的确没有发生在特定的同一对象上,但是,他们在兰州及宾馆都商量过犯罪手段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成立共同预备行为;并且,他们之间一起商议、一起出门作案,对彼此成立帮助行为,他们之间由于存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鼓励的关系,因而应视为有共同行为的事实。综上所述,虽然朱某、白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分头行动”,但是他们存在共同商议、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共同出门作案的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别人用了我的“脸”,侵犯了什么权利

  2015年2月1日下午,汪涵的同事谢某在坡子街逛街时,发现某餐饮店使用汪涵的肖像做广告。这张海报的画面是这样的:“汪涵手持菜品,并配以汪涵供职的湖南卫视台标和名称,中间印有‘湘水谣湘菜基地十二年荣称吃货明星’字样。”谢某于是将此事告诉了汪涵的经纪人毛某。毛某立即给这家餐饮店打去电话,称这家餐饮店已经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要求立即撤下该海报架。这家餐饮店服务员接到电话后,表示同意将该请求转告经营者。2015年7月,汪涵发现这家餐饮店仍在使用其肖像做海报招揽生意。于是,汪涵将这家餐饮店起诉至天心区法院,并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侵害...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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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一起和小编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掌握这个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

  一、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概念中需要注意两点: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构成条件

  (一)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引导:1.张三邀请13岁的侄子跟他一块儿去抢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张三单独构成抢劫罪。2.老王对工友老张恨之入骨,让精神病小李将老张砍成重伤。此情形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小李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处老王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间接正犯。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案例:张三到首富家盗窃时,碰见了另一正在盗窃的人,各自偷完后离开。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与王五有仇,相约去教训王五。但张三是重打他一顿,而李四想杀了他。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与李四相约去王五家盗窃,张三在外面望风时,李四在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张三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需注意犯罪集团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区别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组织。组团实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属于犯罪集团。

  案例:张三打算实施入户盗窃,自己踩点之后找李四帮其望风。张三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上述...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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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希望大家能快速掌握共同犯罪的判断和认定!争取不失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和认定。

  构成共同犯罪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情形还有一些争议,因此我们还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够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过失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因此,虽然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情形。

  2、同时犯: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内容而没有意思联络。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时入户盗窃一户人家,但是事前没有联络,虽然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但是同样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各自分别构成犯罪而不构成共犯。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虽然二者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所报的主观态度是不同的,此时对于造成的结果也应该分别定罪处罚。

  4、实行犯过限:共同实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实施超出共谋范围的其他行为。此时对于超出部分也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入室盗窃,甲望风乙行窃,行窃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甲乙之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强奸罪只有乙单独构成。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共同的意思联络是比较重要的判断标准和条件,在实际做题过程中需要找准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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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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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D选项说法正确。

  2.ABC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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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例】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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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

  任意/必要 共同犯罪;

  事前 有/无 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复杂 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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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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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重点 2017公务员 共同犯罪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的2017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欢迎阅读。

  在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的考察中,刑法尽管考察的不多,但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学习的一个难点,很多区县的考试都喜欢在共同犯罪中设点考察。今天我们就来辨析一下共同犯罪的知识点和考察形式。

  共同犯罪的概念表述的很简单,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中可分析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主体条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客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主观条件。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或者双方均为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两个人都要具备相应的年龄和能力,这与我们前面学过的犯罪主体遥相呼应,两个12岁的小孩共同杀人,算不算共同犯罪呢?两个15岁的小孩共同盗窃,算不算共同犯罪?都是不算的,因为都没有达到相应的责任年龄。并且要正确理解“共同的”,这里要区分共同犯罪和同时犯,即碰巧同时故意针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犯罪客体犯罪,这样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为我们要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那我们来看一道题,医生想要杀死一个病患,把毒药调好后放入针筒,交给不知情的护士,护士给病患注射后,病患死亡。医生和护士是共同犯罪么?答案为不是,因为护士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与医生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对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1.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领导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里面主要的考点为不同的犯罪人之间,处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需要大家认真去记。考察方式比如:教唆犯应当按照主犯来处罚,这句话对不对?应当是按作用来处罚。这种原文考察的方式在事业单位中屡见不鲜。那我们再看一道题。

  1.甲(35岁)和乙(35岁)离婚,育有一女丙(8岁),离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妈妈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听从甲的话,乙中毒而死,享年35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甲应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甲应判教唆罪从重处罚

  答案为C。首先由于丙才8岁,不承担任何责任,甲和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不选。因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没法分主犯、从犯、教唆犯等,所以B选项也不选。而中国根本就没有教唆罪,因此D选项也不选,本题答案为C。由于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甲应当从重处罚,而丙才8岁,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处可理解丙是犯罪工具,甲借工具之手把乙杀死,甲是间接实行犯。故本题只有甲承担责任,应判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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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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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共同犯罪”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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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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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

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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