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复习来弄清楚这类知识点,有空还可以做做题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担保权利。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今天主要论述一下抵押权。

  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受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和抵押权在考试中,经常容易混淆,其实这两个权利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关键词去区分:动产和是否转移物的占有。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在考生的眼中是可以动的财产,比如桌椅板凳;不动产是不可以动的财产比如房屋土地。但是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不动产不仅仅指不能动,还有可以动,但动了以后会减少物原有的价值,这种财产我们也划分到不动产里。

  那么作为抵押权,大家可以想一下,在和银行抵押的时候,动产如车,不动产如房都可以进行抵押。那么质权大家就可以想象一下典当行,这个就是质权,它重点针对的是动产和权利。

  二、是否转移占有

  还是回归现实,抵押权不用把车和房交给银行,自己仍然可以使用;但是质权不一样,在典当行中,一定要交付质押物才能发生效力。

  相信通过以上分析,这两大权利大家都能区分清楚了。下面我们做一道题,再来感受下。

  练习一

  (单选)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 )

  A 都是能够抵押或出质动产

  B 都需要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C 质权是不需要交付的

  D 抵押权需要转移占有

  解析:

  答案;A

  在抵押权和质权中,抵押权是能抵押动产和不动产,但是质权能出质的是动产和权利,所以A对。

  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质权必须要转移占有才能成立。所以BCD错。故本题选A。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到的知识点,小编为广大考生总结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5.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以上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的相关知识希望考生能够理解并且会运用于考题中,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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