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主要考查基本概念,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当中,一般以概念的考察形式出现。所以考生在备考中,只需要熟悉其基本概念即可。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三)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制度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五)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 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八)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真题展示】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每个法院的审判工作独立,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但是我国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C.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D.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犯罪活动,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B。解析:A选项,应该改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选项,是“一律公开进行”;D选项应该是有外交豁免权和外交特权的除外。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一)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对于公民、法人等某一违法行为,某一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后,其他机关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予以处罚。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典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 )。

  A.焦某超载运输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后,又被查出其运输的物品是国家一级文物,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罚款2000元,实际执行了1800元

  B.工商局和卫生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无照经营为由对陈某罚款400元,卫生局以卫生不合格为由对陈某罚款300元

  C.章某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之前交通部门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

  D.工商局发现陆某无照经营罚款4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要求陆某再缴纳罚款300元

  【答案】D。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④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②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同的事由对焦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B中,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陈某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章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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