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什么?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掌握正当防卫尤其重要。接下来主要通过对内容的剖析,让学生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前面学习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们把他们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而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只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日甲持刀追砍乙,乙被逼至墙角无路可逃,情急之下抓起一只酒瓶砸向甲,导致甲的头部受伤。
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呢?在案例中乙正被甲进行追砍,乙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打伤甲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在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概念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简单的理解。下面我们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乙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在起因中需要强调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要排除假想出来的伤害也就是假想防卫,在上述案例中甲正在对乙进行追砍,所以乙的防卫起因满足。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要排除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先下手(是指在不法侵害还没有实施之前就动手)另一种是事后的报复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而动手)都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例中乙在甲正在实施追砍的过程而打伤甲的,此时的乙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而实施的,所以防卫的时间也满足。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所谓的防卫的意识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初衷是具备保护的意思,乙在遭受甲的追砍时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具有保护意识。但在防卫的意识中还得注意有些情形虽然形式符合防卫要件但是不具备防卫的意图,这些情形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常出现的考点,比如防卫挑拨(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相互斗殴(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案例中的乙针对的就是不法侵害人甲,对象满足。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在正当防卫中,限度不能超过明显限度,在案例中乙是正遭受甲的追砍,此时的乙存在生命危险,乙仅仅是打伤了甲,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在这个构成要件中我们还得掌握限度问题如果超过了明显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则构成正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有没有什么情况是即使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呢?那就限度的例外即无限防卫权,是指对象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这些情形下存在无限防卫权,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乙正存在被杀的不法侵害,如果乙将甲打死也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以上案例中的乙都满足了正当防卫的五大要件,因此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我们重点需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认定正当防卫,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上的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满足正当防卫,且缺一不可。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个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形,在考试中常常用这些特殊情形来进行干扰。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有明确规定,在第81条中表述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从中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主体以及保全措施的采取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保全制度方面所做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这里对条件、主体、以及各主体的程序方式做了规定。
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第5章中,对于证据保全制度有明确具体规定,该法第63、65条就证据保全的地域管辖范围作了规定;第65至67条对于申请的要件作了规定;而在第68中对于法院的裁判及对当事人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第69条主要是关于处理不服裁定的规定;对被请求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第70条中作出了规定,即对于申请人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失问题,明确了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该法中比较全面地完善了证据保全的规定,相比较下,他比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更加仔细,内容更加丰富,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能够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我国对于《商标法》作了修订,其中第58条是:“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于证据保全作出的规定,其中,关于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条件,人民法院的裁判程序,规定了担保问题,以及关于不起诉的处理原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修订后,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再次确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其实在我们国家,对于证据保全这一制度,并没有完整的一套理论体系,只是零零散散的出现在一些规定中穿插而过。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并不多,所以说,面对这样一个不算小的问题却找不到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来支持,找不到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适用,那么可想而知,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这一部分的使用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是继承制度的有效补充。
一、特点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可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在此要区分遗嘱。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效力
(一)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相关约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四)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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