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个很容易混淆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弃犯罪。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目的正确答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步助你轻松掌握故意犯罪的形态

  众所周知,在历年省直事业单位以及各地市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都是每年的必考点,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考试往往直接考察法律规定,熟记即可得分;然而,对于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这四者的区别,在考试中往往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就历次考试反馈来看,考生在类似题目的失分率较高,因此,该考点既是考试的重点,又是考试的难点,需要我们总结做题方法,带大家破解难点,轻松上分。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的区别,我们的做题思路可以总结为三步走。第一步看犯罪结果,如果犯罪结果发生了,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结果没有发生,便可能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中之一。第二步找犯罪结果没有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能达目的而不欲,行为人主观上想放弃犯罪,想回头),便是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或者行为人放弃犯罪是被迫的),便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第三步,看犯罪有没有着手(着手的标准看具体罪名中的动词所指示的特定动作有没有出现,例如放火罪中点火的动作出现,把火点着才算着手),如果犯罪已着手,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没有着手,构成犯罪预备。接下来,我们结合2018年省直真题以及地市市直真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真题再现】甲与邻居乙之间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矛盾,甲决定教训一下乙,遂决定趁乙不在家的时候在乙院内放火,在甲准备放火工具的过程中乙突然回家,怕乙发现,立刻将放火工具销毁。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的区别。第一步,我们看犯罪结果,显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排除犯罪既遂。第二步,我们找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原因,结合题干,甲是因为乙突然回家害怕乙发现而被迫放弃犯罪,而不是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因此排除犯罪中止。第三步,看犯罪有没有着手,我们说放火罪着手的标准是“点火动作的出现”,结合题干,甲并没有把火点着,而是在点火之前就将放火工具销毁,因此,放火罪没有着手,构成犯罪预备,排除犯罪未遂。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真题再现】一小偷准备在一小区偷窃,观察了几天准备下手,在准备行窃的当天发现小区内安装了红外线的装置,遂决定放弃了。不料被保安发现神情可疑,被保安讯问后道出了事情经过,请问小偷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中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的区别。第一步,我们看犯罪结果,显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排除犯罪既遂。第二步,我们找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原因,结合题干,虽然小偷发现红外线装置而放弃犯罪,有的考生会认为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误选犯罪未遂,但即使有红外线装置的情况下,小偷客观上仍然可以继续偷窃,只是该小偷基于主观上想主动把犯罪停下来,具有主动性,因此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你了解多少?

  交通肇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的事故,也是我们省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此类问题只要掌握交通肇事罪的几个要点,就可以顺利找到正确答案,接下来由中公教育专家给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的知识点讲解。

  【真题再现】甲深夜驾车撞倒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导致被撞人未及时获救而死亡,后发现被撞之人是甲的父亲。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题中甲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此正确答案选B。

  【真题再现】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将在小区散步的两个居民撞成重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该题中李某是在封闭的小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司法解释中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故李某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正确答案选D。

  点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因为违反法规的行为致人伤亡或者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只有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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