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代理的类型及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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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是()。

  A.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为代理的

  B.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C.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解析】A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有撤销权的机构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练习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C.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 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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