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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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情况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今天我们就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情况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警械概念

  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约束带等。

  制服性(驱逐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二、警械使用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约束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四、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五、易错考点记忆

  特种防暴枪虽然有“枪”字,但实际上属于驱逐性警械。

  约束性警械、制服性警械的使用情况区分。

  【考题巩固】(单选)对于非法举行集会与游行、袭击人民警察的,经( )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警告 B.训诫 C.盘问 D.劝阻

  【答案】A。解析: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A。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公安知识: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处理暴恐事件的主要机关,应当本着如下原则去处理:

  1.安全第一的原则

  将确保人质、民众及警察的安全放在处置活动的首位。制服恐怖分子必须以保障民众安全为先决条件。以劫持人质危机事件为例,国际通行判断标准:人质死亡超过10%,即为失败。

  2.统一指挥原则

  首先应明确指挥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其次,确定指挥位置,靠前进行指挥,指挥位置应选择能观察到现场对峙双方的地点,不能远离现场和部属。还应考虑便于监控、掩护、保密等因素。最后,实行分层指挥,理顺指挥关系,上层设立宏观指挥层,其成员为各级党、政领导;中间是现场总指挥,承担实质性指挥任务;下层是组织执行层,具体为谈判组、武力处置组、信息综合组、机动组等处置小组的指挥员。

  3.快速反应原则

  建立健全反恐快速反应机制,事前应加强防范,从场所到部位,从社区到单位,从国内到国外全面掌握涉恐信息,科学分析研判,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事中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果断处置;事后应掌控舆情,引导舆论,做好善后工作,快速恢复社会秩序。力争把恐怖危机事件处置在预谋和始发阶段,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严厉打击原则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对于恐怖活动应长期保持严打势头,在反恐工作中以要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详细地介绍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情况。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在这次反恐白皮书的发布中,也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暴恐事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长期的社会维稳工作中,公安机关还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去应对各种暴恐事件,从而真正做到社会维稳,公安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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