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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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知识点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审理前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②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追加当事人;⑤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4.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1)撤诉

  撤诉,指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延期审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决定的形式来适用的。

  5.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6.法院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它可以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

  (1)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裁定,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练习题

  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审结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解析】D

  以下有关申请撤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申请撤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第三人

  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的、明确的

  C.撤诉申请必须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

  D.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解析】A

  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称为()

  A民事再审申请书

  B民事申诉书

  C民事再审申请状

  D民事上诉状

  【解析】A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诉讼参加人

  一、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知识点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当事人的基本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相关练习题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争议的处理

  在公职类考试中,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为劳动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是经常考到的内容,而关于这个知识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内容无非是两个,一是判断某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下面我们就由这两方面入手来分析一下这个知识点。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就是指劳动争议到底包括哪些,在考试中一般是直接考查,提干设问“以下哪些属于或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能判断出来即可。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劳动相关的争议,不包括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的争议比如同事之间的债务纠纷,认识到争议的主体和原因就很好判断了。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注意: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需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仲裁前置。”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劳动争议的处理这个考点,相对比较简单,核心的点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及解决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记住这两点,答题就很简单了。

  例题分析:

  1、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协商解决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答案】D。解析:协商和调解遵从自愿原则,不协商不调解也可以仲裁,所以AB错误,劳动争议中,对劳动者不存在终局裁决的问题,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错误,仲裁是劳动争议必经程序,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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