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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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三】

  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 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注明出处和著作 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 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 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1、保持独立性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2、保持客观性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3、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 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一)法律责任

  1、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①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④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干扰、阻碍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调査,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 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执业的。

  ②未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 券投资咨询服务的。

  ③未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 析、预测和建议;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未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的。

  ④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 析、预测或建议的。

  ⑤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 意见时未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 险作充分说明;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的。

  ⑥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 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未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⑦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与投资人约定分 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⑧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不一致的;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不一致,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的。

  ⑨未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核准

  (一)基本概念

  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 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二)业务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不得担任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 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 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答复。

  6、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财务顾问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按规定履行尽职调査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査。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査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 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釆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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