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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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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一)宗旨、适用范围

  1.宗旨 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2.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①药品生产企业,②药品经营企业,③医疗卫生机构,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报告制度及管理部门

  1.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管理部门

  (1)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②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③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④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⑤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省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②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③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溯工作的开展情况;

  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各级卫生主管部门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4)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①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③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④组织药品不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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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和原则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二、进入 《药品目录》的条件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品种,并且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中,或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为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劳动保障部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三、分类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药物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全国统一,各地不得调整。乙类可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范围不超过15%。

  四、支付原则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按个人和医保分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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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方面的审批

  (1)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查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统发标牌、向社会公布、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检查和费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年度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负责制定、发布工作:劳动保障部

  (4)备案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的协议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解约,要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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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有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单据。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为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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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其相应的警示语由生产厂家印刷在药品包装或药品说明书上。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3、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地市级药监局审查、批准、登记,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

  4、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5、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的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6、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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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1、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2、药品生产企业按季度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可疑不良反应病例,对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季度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经营和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先诊治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5、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须随时向省级卫生部门、药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6、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须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关联性平均意见,于72小时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7、未经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任何人、组织、团体不得提供和引用。

  8、有下列情况者,将予以处罚和处分。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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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新修订)

  第一节 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药品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卫生部门职能进行整合,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药械有关

  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负责制订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有关规章和政策;

  医疗机构有关

  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房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与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

  在此基础上,在卫生部内设立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②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

  ④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了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①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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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

  1.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

  2.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需在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六个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中药材GA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药品批准文号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3.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

  一年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2.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1年。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年

  1.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5.《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三年

  1.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3.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

  5.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7.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8.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9.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1.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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