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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真题示例:建筑法

建筑工程法规考点 建筑工程法规真题 二级建造师知识点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建筑法”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筑法

  建筑法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例1: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D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例2: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 D )顺序办理相应手续。[2004年真题]

  A、工程发包 报建登记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

  B、报建登记 申领施工许可证 共程发包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C、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报建登记

  D、报建登记 工程发包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老城区拟开发的一住宅小区项目涉及到拆迁,则房地产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 D )。

  A、拆迁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B、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拆迁工程量已完成50% D、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例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C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C )。

  A、10%;50% B、20%;10% C 、50%;,30% D、50%;50%

  例3:某公司拟开发建设一星级酒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许可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先确定( D ),方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A、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 B、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

  C、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 D、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施工企业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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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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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习题】(2014 年真题)《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内容有( )。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B.建筑工程监理许可

  C.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D.从业资格许可

  E.建设投资规模许可

  【答案】AD

  【解析】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习题】(2016 年真题)根据《建筑法》,获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延期,延期的规定是( )。

  A.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2 个月

  B.以三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2 个月

  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D.以三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答案】C

  【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真题】 (2015 年真题...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辅导讲义: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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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辅导讲义:建筑法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

建筑法及争议解决

建筑法实施条例

建筑法实施条例

  在建筑过程中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下面是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建筑法实施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相关内容都在出国留学网,欢迎查阅和关注。

  建筑法实施条例

  建筑法实施条例一般是指《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建筑许可(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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