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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被判补差额
仲裁时自证少发加班费 起诉后又辩称没欠发
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被判补差额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要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栗义晨每天工作12小时,但拿到的加班费却大大低于这一标准。离职后他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补足加班工资。
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他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并拿到了加班费差额及未休年假差额等共计7000元。
员工:
每天工作12小时
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
2014年3月1日,栗义晨入职统谷沧技术公司,岗位为中控室操作员。当天,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该员工所在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公司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月薪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后,栗义晨每月实际收入为3000元左右。他说:“我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交补、工龄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可我每天工作12小时,也没有休息日,这样一算每月加班挺多的。按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按150%—300%支付加班费,但减去其他各项,我每月拿到的加班工资没有多少,这说明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单位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也不足。”
2017年1月18日,栗义晨离职。不久,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统谷沧技术公司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仲裁庭审时,公司称本单位月工资核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栗义晨所在岗位经相关劳动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在职期间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但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已按时并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为此,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最近两年工资支付表作为证据。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栗义晨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5年2日至2017年1月期间,他延长时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应予以补足。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于是,仲裁委裁决统谷沧技术公司支付栗义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等共计7000元。
单位:
起诉提供假证据
被判支付工资差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时,公司提出:栗义晨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时,双方就其每天工作12小时达成了约定,且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栗义晨表示,同意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栗义晨的出勤时间及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最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表和考勤记录表、加班申请表,其中考勤表显示栗义晨存在1366小时的加班,工资支付表显示栗义晨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2.2万元。
仔细看了公司的证据,栗义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