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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范文:冤假错案需预防

申论热点 申论范文 公务员申论

  预防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省高院院长郑鄂强调,靠立足公平正义,狠抓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绝不允许出现重大怨假错案,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务必要确保办成“铁证铁案”。

  近期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广东省东营市十大冤假错案,例如其中的邵云财产歪判案、被殴打案和冤刑狱案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热议,我想这就是郑鄂院长强调的背景。其实,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例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河北李怀亮杀人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也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广东省郑鄂院长的这句话说明了省高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将冤假错案当做大事重视起来了,这是一个进步。当然要想这句话真正起作用,司法执法各部门都应该重视起来找到原因从原因入手预防在发生类似事件。

  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步就是执法者、司法者都应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无论是查案者还是办案者还是定案者都应该更加严格严肃的对待,抛弃以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错误刑事司法观念,绝对要杜绝刑讯逼供恶习,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成因和根源。查案办案应把客观证据放在首位,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真正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要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还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还应该转变错误的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的观念,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预防冤假错案还需要检察机关科学合理的运用检察职能,实行有利的监督。监督也是预防错误产生的方式,不要用监督权向其他机关施压提高有罪判决率,不要与公安机关形成有力的“利益联合体”,降低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避免冤假错案。

  预防冤假错案还应该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待司法工作,不能以人治的、行政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过问干预司法工作。身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应该学法守法懂法,当其他人损害了我们的自身人权,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而就是媒体和群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破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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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冤假错案相关的申论范文

2013申论热点范文:预防冤假错案

申论范文 公务员申论范文
2013年10月,《2013申论热点范文:预防冤假错案》由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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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省高院院长郑鄂强调,靠立足公平正义,狠抓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绝不允许出现重大怨假错案,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务必要确保办成“铁证铁案”。
近期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广东省东营市十大冤假错案,例如其中的邵云财产歪判案、被殴打案和冤刑狱案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热议,我想这就是郑鄂院长强调的背景。其实,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例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河北李怀亮杀人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也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广东省郑鄂院长的这句话说明了省高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将冤假错案当做大事重视起来了,这是一个进步。当然要想这句话真正起作用,司法执法各部门都应该重视起来找到原因从原因入手预防在发生类似事件。
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步就是执法者、司法者都应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无论是查案者还是办案者还是定案者都应该更加严格严肃的对待,抛弃以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错误刑事司法观念,绝对要杜绝刑讯逼供恶习,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成因和根源。查案办案应把客观证据放在首位,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真正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要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还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还应该转变错误的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的观念,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预防冤假错案还需要检察机关科学合理的运用检察职能,实行有利的监督。监督也是预防错误产生的方式,不要用监督权向其他机关施压提高有罪判决率,不要与公安机关形成有力的“利益联合体”,降低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避免冤假错案。
预防冤假错案还应该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待司法工作,不能以人治的、行政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过问干预司法工作。身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应该学法守法懂法,当其他人损害了我们的自身人权,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而就是媒体和群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破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与历史冤假错案相关的申论范文

河南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务员 时事政治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 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废除“破案率”等指标,防止冤假错案。此举一出,有人认为纠正得好;也有人认为,取消“破案率”等指标,会导致公安人员懈怠……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华列兵告诉记者,此举的目的是“为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文件精神,解决公安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据新华社电

  出台背景为何?

  落实中央规定解决突出问题

  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华列兵告诉记者,此举的目的是“为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文件精神,解决公安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佘祥林、赵作海等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

  2010年,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就曾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取消“破案率”等考核指标,全国各地公安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并在后来的工作中逐步淡化“破案率”等指标。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先后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中政委〔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提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2013年10月23日,在多次征求全省意见并组织公安法制业务骨干研讨的基础上,河南省公安厅的十项措施出台。

  取消“破案率”能防止冤假错案吗?

  “组合拳”规避冤假错案

  据介绍,十项措施有些早已存在于公安工作中,比如“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以前河南省公安厅也要求,对重大刑事案件讯(询)问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这次则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有一些则是首次提出,比如“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等。

  华列兵说,防止冤假错案,不是仅仅取消“破案率”等指标就能避免的,需要贯穿于公安机关办案的全过程。所以,这次河南省公安厅出台的十项措施是一套“组合拳”,分别包括“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等。

  是否完全否定“破案率”?

  破案率曾提高社会满意度

  一位长期在公安战线工作的老民警说,河南省从2004年开始提倡“命案必破”,将破案率作为考核基层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标。这一制度出台后,河南省公安机关的破案率逐年提升,现行命案侦破率由2004年前的60%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93.42%,并逐步上升到2007年的96.21%,公安机关对恶性犯罪的威慑力加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社会满意度也相应提高。

  其间,河南产生过冤假错案,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些确实存在片面追求“破案率”的主观因素。不过,这些主客观原因以及因此产生的冤假错案,在2004年之前也曾发生过。比如著名的“赵作海案”,就发生在1999年。

  废除“破案率”后如何考评?

2013年4月时事热点:冤假错案

公务员 时事政治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对这起错案反思,需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

据《东方早报》报道,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是一起并不复杂、否定性证据十分明显的案件,如媒体所总结,曾有7次纠错机会,却一一被错失,正义整整迟到了10年。

冤案的发生和平反,都具有太多的相似性。在这起案件中,侦查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问题同样昭然若揭:无辜的叔侄俩,竟能作出貌似“真实”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问题?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是何原因?警方跨省调动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逼取所谓“认罪”材料,并作伪证,是否系受警方指使操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虚置,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这起案件,在证据上疑点重重,除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和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且,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一开始就排除了两被告人。如此“疑案”竟通过了起诉、一审、二审的层层审查,最终以“疑罪从轻”收场。

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所应有的防错、纠错功能,在实践中往往被削弱。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

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以期通过事后救济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此案中的叔侄俩,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却无人问津,甚至在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直至2011年11月,媒体曝光,及警方认定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与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委政法委重视,启动复查。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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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申论热点及范文:预防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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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省高院院长郑鄂强调,靠立足公平正义,狠抓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绝不允许出现重大怨假错案,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务必要确保办成“铁证铁案”。

  近期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广东省东营市十大冤假错案,例如其中的邵云财产歪判案、被殴打案和冤刑狱案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热议,我想这就是郑鄂院长强调的背景。其实,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例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河北李怀亮杀人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也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广东省郑鄂院长的这句话说明了省高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将冤假错案当做大事重视起来了,这是一个进步。当然要想这句话真正起作用,司法执法各部门都应该重视起来找到原因从原因入手预防在发生类似事件。

  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步就是执法者、司法者都应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无论是查案者还是办案者还是定案者都应该更加严格严肃的对待,抛弃以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错误刑事司法观念,绝对要杜绝刑讯逼供恶习,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成因和根源。查案办案应把客观证据放在首位,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真正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要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还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还应该转变错误的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的观念,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预防冤假错案还需要检察机关科学合理的运用检察职能,实行有利的监督。监督也是预防错误产生的方式,不要用监督权向其他机关施压提高有罪判决率,不要与公安机关形成有力的“利益联合体”,降低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避免冤假错案。

  预防冤假错案还应该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待司法工作,不能以人治的、行政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过问干预司法工作。身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应该学法守法懂法,当其他人损害了我们的自身人权,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而就是媒体和群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破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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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时事评论: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平反

半月谈 公务员 时事政治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对这起错案反思,需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

  据《东方早报》报道,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是一起并不复杂、否定性证据十分明显的案件,如媒体所总结,曾有7次纠错机会,却一一被错失,正义整整迟到了10年。

  冤案的发生和平反,都具有太多的相似性。在这起案件中,侦查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问题同样昭然若揭:无辜的叔侄俩,竟能作出貌似“真实”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问题?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是何原因?警方跨省调动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逼取所谓“认罪”材料,并作伪证,是否系受警方指使操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虚置,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这起案件,在证据上疑点重重,除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和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且,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一开始就排除了两被告人。如此“疑案”竟通过了起诉、一审、二审的层层审查,最终以“疑罪从轻”收场。

  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所应有的防错、纠错功能,在实践中往往被削弱。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

  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以期通过事后救济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此案中的叔侄俩,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却无人问津,甚至在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直至2011年11月,媒体曝光,及警方认定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与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委政法委重视,启动复查。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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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三国十大冤假错案

中考历史

  吕伯奢

  却说曹操刺杀董卓不成,连夜逃命,来到成皋地方。见到父亲故交吕伯奢。奢曰:“我闻朝廷遍行文书,捉汝甚急。”匆匆上驴而去去买酒。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之。”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鞒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操不顾,策马便行。行不数步,忽拔剑复回,叫伯奢曰:“此来者何人?”伯奢回头看时,操挥剑砍伯奢于驴下。

  可怜的吕老头,本来好心好意招待阿瞒,却被阿瞒将全家咔嚓了个干净。还有比这个倒霉的么?

  半夜侍卫

  操恐人暗中谋害己身,常分付左右:“吾梦中好杀人;凡吾睡着,汝等切勿近前。”一日,昼寝帐中,落被于地,一近侍慌取覆盖。操跃起拔剑斩之,复上床睡;半晌而起,佯惊问:“何人杀吾近侍?”众以实对。操痛哭,命厚葬之。人皆以为操果梦中杀人;

  可怜的家伙,死了还以为是被曹操误杀的。只有杨修知道:“丞相非在梦中,君乃在梦中耳!”

  许都百官

  许都耿纪、韦晃造反,被曹操平息之后,曹操震怒:于教场立红旗于左、白旗于右,下令曰:“耿纪、韦晃等造反,放火焚许都,汝等亦有出救火者,亦有闭门不出者。如曾救火者,可立于红旗下;如不曾救火者,可立于白旗下。”众官自思救火者必无罪,于是多奔红旗之下。三停内只有一停立于白旗下。操教尽拿立于红旗下者。众官各言无罪。操曰:“汝当时之心,非是救火,实欲助贼耳。”尽命牵出漳河边斩之,死者三百余员。

  感觉上曹操说救火是帮贼倒还勉勉强强说得过去,只是百官惊慌之下哪里能猜到阿瞒的意思?一大半人都死得不明不白。可怜可怜。

  田丰

  袁绍要攻打曹操,田丰从狱中上书谏曰:“今且宜静守以待天时,不可妄兴大兵,恐有不利。”逢纪谮曰:“主公兴仁义之师,田丰何得出此不祥之语!”绍因怒,欲斩田丰。袁绍被曹操大败之后,却说田丰在狱中。一日,狱吏来见丰曰:“与别驾贺喜!”丰曰:“何喜可贺?”狱吏曰:“袁将军大败而回,君必见重矣。”丰笑曰:“吾今死矣!”狱吏问曰:“人皆为君喜,君何言死也?”丰曰:“袁将军外宽而内忌,不念忠诚。若胜而喜,犹能赦我;今战败则羞,吾不望生矣。”狱吏未信。忽使者赍剑至,传袁绍命,欲取田丰之首,狱吏方惊。丰曰:“吾固知必死也。”狱吏皆流泪。丰曰:“大丈夫生于天地间,不识其主而事之,是无智也!今日受死,夫何足惜!”乃自刎于狱中。

  田丰智力才识均是一流,居然死在自己人手里。真是。

  刘馥

  曹操率军南下,歌罢,众和之,共皆欢笑。忽座间一人进曰:“大军相当之际,将士用命之时,丞相何故出此不吉之言?”操视之,乃扬州刺史,沛国相人,姓刘,名馥,字元颖。馥起自合淝,创立州治,聚逃散之民,立学校,广屯田,兴治教,久事曹操,多立功绩。当下操横槊问曰:“吾言有何不吉?”馥曰:“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无枝可依。此不吉之言也。”操大怒曰:“汝安敢败吾兴!”手起一槊,刺死刘馥。

  一句败曹操兴致的话就引来杀身之祸,伴君如...

留澳女生被吊销签证上诉获胜 6000余错案"平反"

错案 签证

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一名留澳中国女生的上诉案获胜,使得约6000多名澳大利亚外国留学生被吊销学生签证的情况被证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移民部正在研究联邦法庭本月初对这名中国女生签证案的判决,对被吊销了签证的留学生有何影响。移民部并且会采取措施统计出所有受影响的外国学生,包括仍在澳洲的学生。

此案关键是校方通知违反签证条件的成绩不及格或出席率不足学生,限他们28日内带同有相片的身份证明文件往见移民官解释,否则自动吊销签证的一段法律条文,遗漏了在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例第20段内,“8202”的条款应该适用于法例第20段(1)分段。

案中的上诉人莫芝敏(ZHI MIN MO,译音)在2005年8月获发学生签证,同年10月抵澳,2005年11月12日获再批学生签证,有效期至2008年8月21日。之后她在卧龙岗大学修读商学学士课程,但成绩未获校方认可,在2007年12月5日,被卧龙岗大学拒绝修读任何课程一年。校方在2008年2月11日向莫芝敏发出见移民官通知,但对方没有去见,于是签证被自动吊销。莫芝敏在2008年3月27日向移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动吊销签证,移民官决定不予撤回后,莫芝敏在2008年5月9日向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移民官决定。审裁处在同年11月5日维持移民官决定后,莫芝敏向联邦裁判司署上诉,后者在2009年3月5日搁置审裁处的判决,发还给审裁处重新考虑,但审裁处在同年4月仍然判维持移民官决定,莫芝敏再向联邦裁判司署申请司法复核,但被拒绝,于是向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合议庭本月2日作出判决,发给莫芝敏及另一名外国学生HOSSAIN的通知是“无效”的,因为在有关的时期内,没有指明签证条件,法庭只是对法例的字眼作出技术上的裁决,故此法例仍然有效。

移民部评估后认为这项判决影响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16日之间发出的通知,共有14789份,其中约6000份导致自动吊销学生签证。移民部仍要评估他们之中有多少已离开澳洲。

由于移民部已修改有关规例,并且追溯到2009年12月17日起生效,所以此合议庭判决提出的问题已不再存在。(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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