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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律文书仲裁反请求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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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法律文书仲裁反请求书模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司法考试法律文书仲裁反请求书模版,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反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单位和职务)

  被反请求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反请求人因申请人_________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特依法提交仲裁反请求书。

  仲裁反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人:______(姓名或名称)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法人、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文书仲裁反请求书模版,完善备考知识点,避免在考试中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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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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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进行的审理,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实践通常适用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四)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我围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五...

与司法考试仲裁反请求书模版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纠正错误劳动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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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纠正错误劳动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

  2016年初,黄某与某公司续签了五年劳动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公司便对黄某岗位进行调整,黄某因不满待遇下浮而离开岗位,随后遭到解聘。黄某提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不服裁决,该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不按裁决支付赔偿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应为18498元。

  【分歧】

  对于仲裁错误是否应予纠正,以及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是否属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为不按照仲裁裁决支付给被告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此其诉讼请求限额是18144元,如果按照纠正后的18498元作出裁判,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应对仲裁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裁判,这并不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给付被告经济赔偿金,故其诉讼请求限额并非18144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有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为此,被告作为劳动者首先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按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法院经审查与核对,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18498元。虽然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但这并不能就此认为被告的主张就是18144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这并不是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限额问题,而应以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时所主张的最高数额,作为判断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标准。经查,被告提出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是2.2万元,超过了18498元,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最高限额应为2.2万元。即只要一方不服该仲裁裁决,那么法院就有权纠正仲裁部门的错误,包括计算上的错误,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这样的裁判并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违反处分原则,而是在纠正错误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正确裁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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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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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审理的方式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一)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在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曲于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开审理,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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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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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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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1.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该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名独任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但要举证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原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被选定或者指定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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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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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充分体现,是表明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由于仲裁方式对诉讼方式的排斥性,使得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必须通过仲裁协议固定下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就无法体现,也就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也使有效的仲裁协议成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之一。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是为了通过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必须向仲裁庭提出所请求保护和支持的具体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予以确定和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而事实、理由是指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具体事实和依据,用以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合理性。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我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义事项,以及当事人由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选定。具体来说,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否则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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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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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独立请求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独立请求权

  参加诉讼依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申请参加,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诉讼法地位不同 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

  1.不能提出反诉;

  2.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3.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一般是处于“被告的地位”

  诉讼权利受限: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不能提出反诉等。

  但是如果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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