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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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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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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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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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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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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知识点聚焦】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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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的概念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明知正在杀害群众的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然将乙打昏,致其重伤,保护了被乙行凶者的生命安全。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结构】

  表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概念

内容

难点突破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行为、结果、犯罪对象……

主观的:表明主观有责性的要素:故意、过失……



犯罪主体的身份影响客观违法性,属于客观的……

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影响主观有责性,属于主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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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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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 刑法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一讲 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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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运用】

【例题】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例题·单选题】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3)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选项A、D错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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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题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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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考试复习越来越紧张,如果你是在职人员,复习时间真的不够,那么可以参考一下这种方法:拿着书、顺着目录吧必考点勾下来,尤其分则那么多罪名,在职、没时间复习请有针对必考的、常考的,记忆、复习。

  下面小法来为大家总结一下近几年刑法考点题型分布,仅供参考。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考:一题单选

  刑法解释:一题单选

  刑法的效力:时间或空间,一题单选

  主观阻却事由或者犯罪主观认识:一题单选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考一题单选

  毒品类犯罪:一不定项

  不作为(肯定要用案例考):一题多选

  刑罚:一题单选,一题多选,一题多选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货币类),一多选(伪劣)

  交通肇事罪:一题单选,一不定项,一不定项

  故意和过失:一题单选,一多选

  犯罪形态:一题单选,一多选

  共同犯罪:一题单选,一多选,一不定项,一不定项

  财产类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一多选,一多选

  人身权利犯罪:一题单选,一多选,一多选

  贪污贿赂犯罪:一题单选,一题单选,一多选

  因果关系:一多选,一不定项

  罪数:一题单选,一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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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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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案例1: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词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案例2: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案例3:广告牌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案例4: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案例1: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

  案例2:妻子没有阻止丈夫受贿的义务(夫妻、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具有监督义务)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案例1: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案例2:销售了危险商品,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

  案例3:黑夜中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有义务防止后面的车辆追尾。

  案例4:男女恋人分手后没有义务制止对方自杀。

  【特别提示】:

  1、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2、一般过失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3、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但刑法对更严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拟制为更严重的犯罪,则不产生防止该结果的义务,不成立新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砍成重伤,随后,甲产生悔意,打算呼叫救护车。此时,旁观 的路人丙极力劝阻甲,唆使甲放弃救助念头,致使乙流血过多而死亡。本案中,甲故意杀人 行为引起救助义务,后来不救助的行为也属于杀人行为,相应的,丙属于教唆甲实施不作为 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案例2:盗伐林木砸伤他人后,盗伐者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明知不救助他人可能死亡,仍 然故意不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3:故意伤害他人后,产生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具 有故意时,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案例4:故意伤害致死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前者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故 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后者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D)千万别把先前行为当作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作 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案例1:母亲对婴儿有哺乳喂养的义务。

  案例2:执勤的交警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

  案例3:父母见****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案例4:发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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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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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特殊的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查的特殊身份如下: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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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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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08年)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11年)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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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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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过失犯罪。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共同往山下推石头,应当认识到山下有人,两人没有认识到,推下去把人砸死了。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和过失之间不成立共犯

  如,看守所的警察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

  看守所的警察甲打开大门,让犯罪嫌疑人乙逃走。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甲、乙不成立共犯。因为法律已经把两人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不同犯罪。但如果是普通人丙打开大门让乙逃走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不成立共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

  如果题目中表述 “甲乙两人同时向丙开枪”——同时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不负责任。

  “甲乙两人共同向丙开枪”——共 犯→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只证明是一个人导致的,两人对结果都要负责任。

  同时犯可以转成共犯。如,甲、乙都在超市盗窃,各盗各的——不成立共犯,后来甲搬东西的时候,太多了,乙帮他抬出去——针对这一部分财产,两人成立共犯。

  5.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没有共谋的,不成立共犯。

  如,甲抢劫乙,把乙捆在树上,将乙的钱包拿走。过了一会儿,丙经过,见乙被捆在树上,把乙穿的名贵皮鞋拿走。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乙在外屋盗窃。甲在里屋盗窃的时候发现丙女,要****,乙看到没吭声,乙不构成****罪的共犯。但如果乙看到丙在呼叫,对丙说:“再叫打死你”,乙构成****罪的共犯。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只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直接认定为共犯。但如果包庇、窝藏同案犯,仍然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8.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处理:对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则处理,对不知情的一方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如,丙发现甲在追杀乙,在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甲随后顺利将乙杀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丙按照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处理。

  乙发现甲在盗窃单位仓库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甲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乙按照盗窃罪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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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易考点:追诉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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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伤害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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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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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禁止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17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这一规定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此处的列举已经穷尽。只对这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无论多严重,都不承担责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对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这里列举的不仅是八个罪名,而且是八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14-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15周岁与17周岁的人合伙绑架杀害人质,17周岁定绑架罪,15周岁定故意杀人罪。

  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

  ③****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法律 敎育网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⑥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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