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复习资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案例1: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词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案例2: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案例3:广告牌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案例4: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案例1: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
案例2:妻子没有阻止丈夫受贿的义务(夫妻、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具有监督义务)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案例1: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案例2:销售了危险商品,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
案例3:黑夜中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有义务防止后面的车辆追尾。
案例4:男女恋人分手后没有义务制止对方自杀。
【特别提示】:
1、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2、一般过失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3、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但刑法对更严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拟制为更严重的犯罪,则不产生防止该结果的义务,不成立新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砍成重伤,随后,甲产生悔意,打算呼叫救护车。此时,旁观 的路人丙极力劝阻甲,唆使甲放弃救助念头,致使乙流血过多而死亡。本案中,甲故意杀人 行为引起救助义务,后来不救助的行为也属于杀人行为,相应的,丙属于教唆甲实施不作为 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案例2:盗伐林木砸伤他人后,盗伐者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明知不救助他人可能死亡,仍 然故意不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3:故意伤害他人后,产生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具 有故意时,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案例4:故意伤害致死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前者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故 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后者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D)千万别把先前行为当作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作 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案例1:母亲对婴儿有哺乳喂养的义务。
案例2:执勤的交警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
案例3:父母见****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案例4:发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