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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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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诈骗罪,人人都讨厌欺骗,在日益文明的现代社会诈骗罪是这个社会无法容忍的。然而在无察觉的情况下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刑法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本质: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与默示的举动表示)

  例如,无业人员甲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再如,行为人甲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5)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2)错误认识的程度: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注意: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

  (3)被骗者:被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诈骗的场合,如果被骗者也是被害人,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如果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则是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

  (4)被骗者资格: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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