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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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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

  1.用人单位

  2.职工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条件:

  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无法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4)劳动者死亡,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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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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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和“谁作决定,谁举证”原则。

  1.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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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国卷2高考作文题目: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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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心来自于实力,实力来自于勤奋,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提供的2019全国卷2高考作文题目: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写作。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2019全国卷2高考作文题目: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写作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1919年,民族危亡之际,中国青年学生掀起了一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爱国革命运动。1949年,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新中国青年投身于祖国建设的新征程。1979年,“科学的春天”生机勃勃,莘莘学子胸怀报国之志,汇入改革开放的时代洪流。2019年,青春中国凯歌前行,新时代青年奋勇接棒,宣誓“强国有我”。2049年,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青年接续奋斗……

  请从下列任务中任选一个,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完成写作。

  ① 1919年5月4日,在学生集会上的演讲稿。

  ② 1949年10月1日,参加开国大典庆祝游行后写给家人的信。

  ③ 1979年9月15日,参加新生开学典礼后写给同学的信。

  ④ 2019年4月30日,收看“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后的观后感。

  ⑤ 2049年9月30日,写给某位“百年中国功勋人物”的国庆节慰问信。

  要求:结合材料,自选角度,确定立意;切合身份,贴合背景;符合文体特征;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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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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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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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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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提出复议?

  近日,市民贺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贺先生说:“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还能提出复议吗?”就此,本期律师进社区栏目进行详细解答。

  解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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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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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该案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法律 教育网

  分歧

  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

  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上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自由裁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地点。同时,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并未将其设定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探望的方式、时间,或人民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作出了判定,也不能强行要求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既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也有放弃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或限制。

  在本案中,法院的调解是在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仅就探望的方式、地点、次数等作出了确定,并未剥夺李某对其儿子探望权,没有违法相关法律。同时调解确定李某的探望方式、地点、次数都是具体明确的,也无需单独再提起诉讼。而李某因为对思子心切,违背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到外地看望儿子,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与当事人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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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当事人不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单位不参加仲裁庭审败诉 法院审理员工未到庭单位胜诉

  “您在劳动午报2017年7月19日刊登的《单位玩失踪,法院可缺席判决》那篇文章里,介绍了好几个案例,单位都因没参加庭审最后败诉。在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审理时单位没去人,后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事项。单位跟我签有劳动合同,这能证明我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胜诉本来是板上钉钉的事,可单位起诉后我因故未到庭,但跟法官电话沟通了情况,现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张,判决他们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明有劳动合同作证,法院为何这么判决?是不是谁不出庭就判谁败诉啊?”近日,本报读者郑淑丽向记者询问。

  入职新公司做销售员 半年被辞退

  郑淑丽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做销售工作。2015年10月,她在网上看到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招聘销售员的广告,了解其待遇优厚,她就把自己的简历发给公司。后经该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赵鑫才面试,她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入职该公司,成为华北区域的销售员。

  入职当月,公司与郑淑丽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底薪+销售提成,经半年考核完成业务指标后每月再另外发放交通补贴、电话补助和饭补。

  郑淑丽负责销售的产品,是公司刚签约做全国总代理的一种饮料。她把此产品介绍给以前认识的一位商超大客户,当她与赵鑫才副总经理一起到客户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她看到这位副总经理从包里拿出公章。此后又有两笔大单需要现场签订合作协议,每次都是赵鑫才随身携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6年3月底,赵鑫才副总经理找到郑淑丽,说他与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打算离开现在的单位,目前公司的骨干销售员都愿意跟他走,他希望郑淑丽也一起去。

  郑淑丽心里盘算:新公司起步阶段肯定很难,没有雄厚的实力,创业初期员工的工资很难保障。南宇华信商贸公司虽然不是特别大的企业,但它有几个全国总代理的产品,收入还是很稳定的。再说自己的待遇又不低,没必要跳槽。

  于是,郑淑丽婉拒了赵鑫才的邀请。对方显得不太高兴,但也没说什么就走了。

  不久,赵鑫才离职,还带走了公司所有销售主力,郑淑丽成了在职销售人员中业绩最高的。她以为公司一定会重用自己,但没想到,2016年4月30日公司将其辞退。私下一打听,原来公司领导认为她是赵鑫才招聘来的,她之所以没跟着一起去新公司,肯定是留下来做卧底的,现任领导自然不会用她。听了这番话,郑淑丽哭笑不得:“我原本想留下来好好工作,现在倒好,里外不是人。”

  被辞退后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拒绝,称她是赵鑫才招聘的,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奈,郑淑丽只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南宇华信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未参加仲裁庭审

  员工获支持

  仲裁委受理郑淑丽的仲裁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因无人接收被退回。随后,仲裁委又在一份...

与当事人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重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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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重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重点: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托收的银行叫托收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时,须填写一份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在此代理关系中,托收行按委托人的托收指示托收,托收指示规范委托行与托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业务代理关系,或属于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代收行通常在买方所在地。其之间的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书、委托书以及由双方签订的业务互助协议等组成。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委托人为卖方,付款人一般为买方。如果托收中使用汇票,通常委托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是受票人。

  4.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依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5.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付款人是依托收指示向其提示的人,通常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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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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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自1987年海关法颁布以来,我国已有数十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犯罪,并且规定了对有罪的单位适用“单罚制”或“双罚制”的刑罚处罚方式。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 正式确立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情 况下,对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实行所谓的“双罚制”。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 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单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遵循自然人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前左侧。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首先,单位是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在侵犯财产等刑事案件中也可能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成为被害人。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允许单位以被害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敎 育 网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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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法官接连遭遇当事人报复愤然离职

法官离职

  据86留学网小编获悉,今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歹徒持刀杀害,行凶者是傅明生20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龙建才。时隔不到一个月,2月17日下午,江苏沭阳县法院法官周龙上班途中,走到法院大门附近时,被胡某开车撞倒,之后胡某持刀猛戳周龙,导致周龙身负重伤。经查,胡某是对法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于是蓄意行凶。法官接连遭遇当事人报复,法官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月26日,是江苏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南京市中院了解到,法官遭遇当事人威胁、谩骂、跟踪乃至伤害的事屡见不鲜,如何保障法官的安全,如何打造一个守法、和谐的法治环境,成了社会各界无法回避的大课题。

  一项针对法官的调查显示,200名被调查对象中,百分之百的法官或多或少地存在心理压力问题 资料图片

  法官安全现状

  法官执行中遭围攻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院了解到,虽然南京法院系统还没有发生法官遭遇重大伤害的恶性案件,但法官遭遇当事人威胁、谩骂等情况很常见,而且有时法官还会被围攻。去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了该院执行法官陈树年在河北被围攻的细节。事件起因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被告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公司)因商标侵权,被南京市中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心公司未自觉履行,故原告向南京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中院法官陈树年和助理徐斌于2016年8月8日远赴当地,结果被案件当事人带着一帮彪形大汉团团围住。后经江苏、河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陈树年与徐斌被赶到的当地法院法警带离现场。

  辱骂、威胁法官屡见不鲜

  2016年冬天,南京市江宁法院发生了一起事件。七八名社会闲散人员,身着印有某某法官“逾期收伪证、枉法裁判”等字样的文化衫,聚集在江宁法院门口并拍照。 第二天,相关网络帖子就在网络论坛上发表了,其中使用了恶劣的言语对承办法官李侠出言侮辱。“这是一个民商事案件,因为原告反诉被告后被驳回,他们就一直觉得法官判决不公。”类似的事情,李侠遇到过不止一次,但这样极端的方式还是首次。 “在家事案件中,有1%-2%的情况会遇到一些比较极端的当事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丛蓉说起了2016年底的一起案件,因为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及父母多次来到法院门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承办此案的副庭长徐闽甚至半夜都会接到女方家人的威胁短信。 南京市高淳法院曾判决了一起典当纠纷案。去年5月18日,案外人张某自称是被执行人邢某的亲戚,并电话威胁法官“走在路上当心点。你也是有家人的……”高淳法院依法对张某司法拘留5天,后张某经教育真诚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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