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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试如何组织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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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组织教学活动

  注意衣着打扮,要给试讲老师一个老师的样子(职业装)。

  不要把试讲老师当作学生。

  注意教学过程的环节(组织教学、复习过渡、讲授新教材、巩固新教材、布置课外作业)

  态度要保持自然、友善、亲切、随和,整体上讲求落落大方,笑容可掬。

  充满信心和勇气。忌讳妄自菲薄、心怀怯藐。要敢于正视对方的双眼,显得胸有成竹,从容不迫 语气自然,语速正常,语音清晰。不要生硬冷漠的语气、过快过慢的语速,或者含糊不清的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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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教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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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学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教学原则是根据教育教学目的,反映教学规律而制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

  教学原则的概念首先表明了教学原则的合目的性。教学活动永远是按照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进行的,教学原则要能够指导教学工作,必须与国家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的一致,必须是有利于这些目的实现的。

  同时,教学原则的概念还表明了教学原则的合规律性。教学规律是客观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需要通过人们的认识才能获得,而人们在认识规律时,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与之相符的结果,由人们提出的教学原则既可能是符合规律的,也可能是不符合规律甚至完全与规律相悖的。只有那些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确实能给予教学工作正确指导的原则,才可能是真正反映了教学规律的。历史上的教育家提出了无数的教学原则,而真正能够保留下来的只是极少数。

  一般地说,教学活动越是能够符合教学原则,教学活动就越是容易成功;反之,教学活动越是脱离教学原则的要求,教学活动就越是可能失败。但由于教学活动是在不断发展的,并且教学模式多种多样,不同的教学模式需要不同的教学原则与之相适应,因而教学原则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之中。

  二、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

  目前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是在苏联凯洛夫教育学的教学原则体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内容已由我国教学理论和实际工结合我国的教学实践有所发展,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原则。特别应当指出,这一原则体系是针对师生系统地传授和学习书本知识的教学模式。如果教学采用教师辅导学生从活动中自己学习的模式(例如活动课程),则这一原则体系并不适用。

  (一)直观性原则

  指根据教学活动的需要,让学生直接感知学习对象。这一原则是针对教学中词、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与其所代表的事物之间相互脱离的矛盾而提出的。

  如前所述,教学活动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间接认识,学生在教学中是以学习前人经验即书本知识为主的。这些书本知识的真理性固然毋庸置疑,但它们与学生的生活和他们自己的个人经验存在相当的差距,有些甚至是完全陌生的。而人的认识总是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具体过渡到抽象,完全没有感性认识和具体形象做基础和支撑,是不可能真正掌握纯粹理论知识的。由于书本知识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距离,学生们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直观性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通过提供给学生直接经验或利用学生已有的经验,帮助他们掌握原本生疏难解的理论知识。

  一般地说,直观的具体手段有以下三种。

  1.实物直观。实物直观是通过实物进行的,直接将对象呈现在学生面前,在学习儿童生活中比较生疏的内容时,实物直观能够最为真实有效和充分地为学生提供理解、掌握所必需的感性经验。

  2.模像直观。模像直观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实物的模拟,包括图片、图表、模型、幻灯、录音、录像、电影、电视等。实物直观虽然具有真实有效的特点,但往往由于受到实际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使用;模像直观则能够有效地弥补实物直观的缺憾,特别是现代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使得模像直观的范围更加广阔,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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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资格教育学备考资料: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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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程设计的层次与模式

  (一)课程设计的层次

  课程设计就是对于课程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划和安排。课程设计是课程论在应用层面上最重要的范畴之一,一种课程设计的理论,经常会全面地涉及课程目的、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评价等各个范畴,在每一个范畴都提出具体的观点、主张和以及实现这些观点和主张的程序、方法,并且经常形成特定的课程设计模式。

  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产生的结果,可以将课程设计大致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宏观的课程设计

  这一层次的课程设计应当解决课程的一些基本理念问题。包括课程的价值、课程的根本目的、课程的主要任务、课程的基本结构等等。无论是针对一门具体的课程,还是针对一个大的课程结构,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给予明确回答的。通常表现为关于课程目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主要范围或选择内容的主要指导原则等等。如我国1992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1996年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都属于这样的设计。

  当设计是针对某个教育阶段的较大的课程结构时,还必须进一步解决在大的课程结构内,各类课程应当有什么样的比例关系、具体的课程门类、开设顺序、时间分配等等。例如,我国在建国后历次制定的中小学教学计划,及目前正在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普通高中课程计划,都包括这样意义上的课程设计,并且作为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

  2.中观的课程设计

  宏观的课程设计完成之后,进一步需要做的,便是将其具体化为各门课程的大纲或标准,并且以教科书或其他形式的教材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一层次的设计工作以宏观的课程设计为前提和基础,是在具体的课程门类基础上进行的。

  比较对照表明,无论国外在中观层次上的课程设计各自有多少风格特点和具体模式,与我国至今为止的教学大纲相比,大多存在显著的差异。我国的教学大纲将说明课程所包括的知识体系视为最根本的任务,不仅是大纲的主要内容,而且十分详细周密。而在许多国家的大纲或标准中这部分内容经常比较简单。此外,在一些国家的大纲或标准中,往往有许多关于学生在学习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的分析,设计良好的问题情境的建议,学生怎样在实际中运用这些知识的说明,等等。

  3.微观的课程设计

  尽管中观的设计是比较详细、比较概括的,但在进入课程实施领域时,必然地还要由教师进行再设计。在这种微观设计中一般说不涉及课程的总体目标和学科目标,即基本是在接受和认可现存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的。影响微观设计的因素主要是学生的已有基础及学习状态、教师的自身条件、可以运用的课程资源,等等。即使在我国长期实行课程大一统、课程的宏观及中观设计基本为国家控制、教师主要是既定课程执行者的条件下,微观的课程设计仍然客观存在。当然,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教师进行微观设计时所受到的牵制比较大,而在地方分权制的国家,教师相应的作用要大得多。

  (二)课程设计的模式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伴随课程论的繁荣,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课程设计模式。一般认为,课程设计的模式(或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五种,它们是:主观法、经验法、客观法、活动分析法、实验法。

  主观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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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资格教育学备考资料:课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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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说来,课程的基本范畴包括课程的目标、内容、结构等各个方面。在课程论中,关于课程目标的理论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考察课程目标可以从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着手。

  (一)课程目标的垂直分类

  指根据性质的不同,从宏观到微观,可将课程目标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

  即英文中的aims,可以译作教育目的或教育宗旨,反映特定社会对于合格成员的基本要求,与该社会最根本的价值观一致,通常有较强的哲学理念色彩,以及浓厚的社会政治倾向。这一层次的目标经常被写进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或被写进其他形式的重要的课程文件之中,比如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培养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等等。作为宗旨的教育目标与课程的关系不如后面所要讨论的goals和objectives那样直接和密切,但有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国内关于教育目的的研究和讨论,基本上可以与aims相对应,人们所熟悉的教育目的,如全面发展的人、四有新人等,均属于这个范畴,明显地带有课程总体目标的性质。此外,总体目标在各个教育阶段或不同类型学校中往往还有具体化的表述,比如义务教育的目标、高等教育的目标,等等,也就是人们平时所讲的培养目标。

  在这个层次上,教育目的与课程目标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独立于教育目的之外的课程目标。教育目的主要是凭借课程得以实现,因此,课程目标必须与教育目的一致。

  2.第二层次

  即英文中的goals,按照一般的含义,这一层次的目标适用于一定阶段的具体课程,比总体目标更为具体,是总体目标在特定课程领域里的表现。国内外关于课程目标的大量比较专门的研究,相当部分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的。国内在阐述各级各类学校课程的目标时,所陈述的内容实际正是处在这样的层次上。例如,小学阶段语文的教学目的(课程目标)是:“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使学生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在听说读写训练的过程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小学阶段数学的教学目的(课程目标)是:“(1)使学生理解、掌握数量关系和几何图形的最基础的知识;(2)使学生具有进行整数、小数、分数四则计算的能力,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3)使学生受到思想品德教育。”

  可以看出,这一层次的目标比总体目标具体,总体目标是以具体课程领域的目标为中介作用于课程的。

  3.第三层次

  即“objectives”,这是更为具体的、与课程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目标。这一层次的目标在具体的课程领域内部展开。上述两个层次的目标能否真正体现和落实到课程中,主要取决于能否科学和恰当地分解为这个层次的目标。

  国内长期以来在这个层次目标的研究上是比较缺乏的,往往从前两个层次的目标直接过渡到教学内容的规定,建国后历次颁布的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中,都有教学要求的部分,这些要求实际上具有课程目标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主要只是关于课程内容的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对于课程和教学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比如小学数学四年级的教学要求中这样的内容:理解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要求当然是正确的,但是怎样才算是“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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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资格教育学备考资料: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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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教师资格教育学备考资料:美育”,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美育的含义

  美育是以培养学生感受、表现、鉴赏、创造美的能力,从而促使学生追求人生的情趣与理想境界等为目标的教育。美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明确的教育范畴,一般认为是由德国诗人、美学家席勒在其《美育书简》中提出来的。美育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

  所谓狭义美育,极端的定义是认为美育专指“艺术教育”;其一般的定义是认为美育指“美感教育”“审美教育”“审美观和美学素养教育”等。

  所谓广义美育,有人认为:“真正的美育是将美学原则渗透于各科教学后形成的教育。”

  美育定义由狭义而广义的过程中夹杂的另一个维度的变化就是:由形式美育走向了实质美育。所谓“形式美育”指的是以培养对象的审美素养(如审美观、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等)为目标的教育活动。而“实质美育”则以上述目标为手段,追求美育的精神实质:人生的美学趣味和教育的审美境界。梁启超先生说:“我确信‘美’是人类生活一要素,或者还是各种要素中之最重要者,倘若在生活全内容中把‘美’的成分抽出,恐怕便活得不自在,甚至活不成。”“趣味是生活的原动力。趣味丧掉,生活便成了无意义。”人生趣味与境界的追求与会听曲子、会作诗或会一套美学理论、拥有自己的审美观等显然都不是一回事。称之为实质教育的原因就在这里。

  强调美育对诗意人生的促进功能已成为现代美育的核心。这样,美育概念就应在从狭义走向广义的同时,也实现由形式向实质的革命。

  定义的变化意味着美育概念本质的拓展,从而也意味着美育功能认识的拓展。

  二、美育的功能

  (一)美育的直接功能

  美育的直接功能可用两个字表示即“育美”。我国学者认为:“美育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美育的直接功能(审美观以及审美、创作能力的培养等)与美育概念的狭义或形式美育相关。

  (二)美育的间接功能

  美育的间接功能是一种附带功能,或者说是一种潜在功能,是为其他教育功能发挥提供前提条件的作用,具体讲,就是美育的育德、促智、健体功能等。蔡元培先生在20世纪初就说过:“美育者,与智育相辅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者也。”

  蔡元培(1868—1940),我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教育家。曾任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北京大学校长、国民政府大学院院长、中央研究院院长等职。他大力倡导美育,于1912年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一文,明确提出“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1917年,他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以美育代宗教说》一文,进一步阐发他的美育思想。有《蔡元培全集》《蔡元培教育论著选》等传世。

  当然,美育之育德功能与促智、健体等功能一样,都是一种创设德育、智育、体育的前提、情境的功能,并不等于德育、智育、体育本身。这是因为审美过程拒斥外在的功利和道德目的。故美育的育德功能等只能是一种附带或间接的功能。

  (三)美育的超越性功能

  “超”是相对于既定的美育功能观而言。一般的美育功能观认为美育的功能无非在于审美观的确立,审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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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德育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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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德育?简而言之,德育即培养学生品德的教育。但是,“品德”的内涵是什么?什么样的教育才算是“培养学生品德的教育”?对于德育范畴的具体理解与界定从不同的角度往往可以得出十分不同的结论。不同的德育定义是不同德育观的反映,对德育实践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德育概念具体理解的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德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二是如何理解德育过程。

  德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狭义的德育专指道德教育,亦即西方教育理论所讲的“moraleducation”。在我国,许多人并不赞成这一定义,认为德育必须包含的内容。一种广义的德育概念解释为:与伦理学体系中的德育概念(专指道德教育)不同,“教育学上的德育,则是相对于智育和美育来划分的,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培养学生的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另外还有更为广义的德育界定,认为德育除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教育之外,还应当包括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性教育、青春期教育,甚至还应包括环境教育、预防爱滋病教育,等等。

  有关德育外延的界定应当遵循“守一而望多”的原则。“守一”即是强调道德教育作为德育范畴的最基本的内涵,强调学校德育应从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培养做起。“望多”是指德育还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等项基本价值教育的内涵。所以,从内容上看,德育主要是指道德、思想和政治方面的教育。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但可从属于广义的政治教育。心理教育、性教育、青春期教育等等就只能部分地从属于德育,即只有这些教育领域中涉及价值教育的部分才归属德育范畴。

  对于德育过程理解上的不同也影响人们对德育概念的界定。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发展的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德育过程固然是一种价值性的环境或影响,但这一环境或影响起作用的先决条件乃是德育对象具备接受这一影响的内因。德育过程实际上也是德育对象自身在道德等方面不断建构的过程。德育应该是环境与生长的统一,社会价值引导与个体价值建构的统一。对德育对象考虑不足的德育既不合乎现代教育所必具的民主精神,更不符合德育自身的规律,不会产生真正的德育功效,有时甚至是非德育或者是反德育的。德育过程对德育对象考虑不足、德育对象主体性发挥不充分也是中国德育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应当这样定义德育概念:德育是教育工组织适合受教育者品德成长的价值环境,促进他们在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不断建构和提升的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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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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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分别有哪些易考点,为了抓分同学们可得好好掌握以下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教师资格与教师进修”,希望你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一、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的含义

  凡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经过权威机构审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条件或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者,就可认定他具有“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审定制度的建立是教育和教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表现,也是教师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职业的社会竞争力增强的表现。为使教师具备应有的素质,保证教师质量,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手段确定教师资格审定制度,规定必须首先取得教师资格方能担任教师工作。

  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及审定程序,各国的规定很不一致。基本要求是具备从事教育工作的思想品德,达到规定的学历,并具有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经过考核与考试由国家审定的学校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放教育资格证书。例如,日本1947年就颁布了《教师许可证法》,规定教师必须学完指定学科,取得应有学历,经考试合格,由地方教育委员会颁发教师许可证,方能任职。

  我国教师资格的审定制度正处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最低学历标准,它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教师法》第13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二)教师资格的种类

  各国对教师资格种类的规定,一般按教师岗位加以分类。如日本教师证书分五类:幼儿园教师证书,小学教师证书,初中教师证书,高中教师证书,特殊学校教师证书。中小学各类教师证书又分设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授予一级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授予二级教师资格,短期大学毕业生授予三级教师资格。这种资格级制与学位相联系。

  日美欧各国教师资格种类和级别以学位和考试为基础。我国教师资格种类和级别以学历和评定为基础。

  我国小学教师资格分为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根据教师的政治思想、基本学历、胜任教育教学情况以及教育工作年限等,评定其任职资格。凡是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都要经过文化专业考试取得教师合格证书,才能参加职称评定。

  (三)教师的聘任

  获得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只是任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一切获得资格证书的人都有工作岗位。例如日本志愿从事教师职业并获得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很多,他们为了谋取任教机会,还要参加由各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每年一度的教师录用考试,通过者可被任命为该县的试用教师。经过一年试用合格后,方可成为该地区的正式教师。

  我国《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我国教师队伍在数量充足、普遍达到合格的条件下,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在实行教师聘任制时,应使资格评定与聘任分家,使教师队伍通过竞争上岗,达到教师队伍优化组合的目标。

  二、教师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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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儿童的发展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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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儿童发展的内涵

  综合考察历史上不同的儿童发展观,人们普遍认为正确的儿童发展观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儿童的发展是以个体的生物遗传素质为基础的

  个体的生物遗传素质,指的是儿童个体从亲代的遗传的基因中得到的、同时具有人类和个体特性的生物机体因素。正是这一生物因素所特有的对内外环境刺激的自我调节机制,不停地创造了儿童生命过程中的种种变化。但是,遗传素质为儿童的发展只提供了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我们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是因为一方面遗传素质所具有的发展能力,并不会确定地转变为儿童发展的现实。因为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的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必要的外界条件。身体的发展要从外界吸收营养成分,而心理的发展,更需要有适当的外界刺激,才能调动起儿童机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使儿童获得某些发展。

  另一方面,遗传素质转变为发展现实的过程,也并不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外在影响性质的过程,遗传素质自身具有蕴含着生物特点的自身演变规律。外界刺激并不能改变儿童机体的成熟规律,恰恰相反,这些规律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外部刺激可否转变为儿童发展。只有那些顺应了儿童发展规律、可以与儿童自我调节机制产生相互作用的外在刺激,才能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起作用。所以,旨在引导儿童发展的教育活动,就必须把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作为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

  (二)儿童的发展蕴含于儿童主体的活动之中

  儿童的发展既不是一种先天存在于儿童机体内等待发现和发掘的结构或功能,也不仅仅是完全由外在环境刺激的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反映模式。儿童的发展,是作为一个生物和社会个体的儿童运用自我调节机制的活动结果,也就是说,儿童主体的活动是儿童发展的源泉。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儿童主体活动,是儿童依据自我调节的能力水平,对与自己有关系、也有意义的内外刺激进行反应的过程。在这一反应过程中,主体原有的发展水平和主体赋予外界刺激的意义,是制约活动的关键性因素。新生儿对语言内容不会产生反应;食物对饥饿的人更有意义。能够引起儿童反应的外界刺激,是那些儿童认为与己有关,愿把它们和自己原有的反应结构联系起来──或纳入原有结构,或用以改变原有结构的外部刺激。把外在刺激与自己原有反应结构之间建立联系,是儿童活动的实质。强调这一点,是为了避免一种常见的误解,即把儿童所参与的外在于儿童的客观活动过程,看做是儿童发展的根源。事实上,这种外在活动只是刺激的形式,儿童与这种刺激形式的相互作用过程,才是儿童主体的活动。所以,坐在教室里的学生,虽然都参加了课堂教学这一活动过程,但只有那些对课堂活动内容进行加工──认知、思考、与自己原有经验建立联系等的学生,课堂活动才会对他们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也是我们提倡教育活动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学生的感受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等原则的原因。

  (三)实现发展是儿童的权利

  实现发展是儿童的权利,这种观念在当代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共识。以往人们对儿童生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儿童的生命保护和健康保障方面。1989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了儿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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