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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事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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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条讲义:民事诉讼关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需掌握两点:第一,民事诉讼行为;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着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行为必然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注意: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
  [例]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哪些活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
  A、受理案件 B、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
  C、作出判决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答案:ACD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虽然各诉讼参与者都参与民事诉讼,但有一方总是人民法院,另一方则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有可能是诉讼中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而且在各个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居主导地位;
  注意: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诉讼中发生的法律事实。
  [例]: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三)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其有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如原告起诉、撤诉、被告反诉等;
  (2)不作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有权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情形下不实施有关的诉讼行为。比如,一审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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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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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8 甲区的张某将自己位于丙区的房屋卖给乙区的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位于丁区)仲裁解决。该约定是否有效? 
  [知识点]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协议 
  该约定是有效的。该案虽然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但是专属管辖仅仅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管辖,而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 
  [特别提示]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 
  [特别提示]注意《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理解 
  在合理理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时需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是对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排除外国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中国法院对特殊案件的司法专属管辖权。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一般规定,不是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如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是中国法院,也可以是外国法院。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44条。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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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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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欢迎您阅读下载!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4.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

  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2)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是诉讼的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3)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但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只是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诉讼。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牵连管辖中,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是:(1)合同签订地。不论合同是否履行,该地法院均可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5)侵权行为地。(6)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7.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不能是任何一个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8.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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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各国解决民事诉讼的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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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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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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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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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法律||教育网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

  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

  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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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4.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

  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2)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是诉讼的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3)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但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只是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诉讼。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牵连管辖中,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是:(1)合同签订地。不论合同是否履行,该地法院均可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5)侵权行为地。(6)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7.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不能是任何一个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8.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司考民事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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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的证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证据的法定分类和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问题。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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