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河池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05。学校地址:广西宜州市龙江路42号,邮政编码:546300。
第三条 河池学院属公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负责全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2013年主要面向广西全区及河北、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广西全区招收普通专科(高职)新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统一组织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进行。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为主要依据,以及考生的填报志愿、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考核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 投档比例在1:1~1:1.2的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及一次性原则,优先录取高位次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原则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志愿级差;对无志愿的考生,根据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降分照顾录取。录取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 学院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内考生的高考[微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英语口语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