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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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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整体变化,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教材总体变化:

  第一章变动不大

  主要是法律渊源处补充了四句话,以及一些标点和表述的完善

  第二章变动不大,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进行了修改

  第三章变动不大,主要是删除抵押权顺位;新增抵押权实现基本规则第6点;其他还涉及一些表述上的变动

  第四章变动不大,主要是删除担保无效情形中董事高管的担保;新增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内容;其他还涉及一些表述上的变动

  第五章没有变化

  教材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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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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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教材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各位考生提供2016《经济法》考试辅导教材。

  《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新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依据,面向“经济法”科目,体现了该科目知识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同时,在多年研究该科目大量真题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该科目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解题规律,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知识,提高实战能力,顺利通过考试。

  《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共13章,第0章为“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旨在总结、提炼考试内容的重点及命题方式,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复习与应试策略;第1~12章分别讲解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不仅穿插了针对重要知识点的大量例题、真题及详细解析,而且章末还安排了过关测试题,帮助读者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掌握解题思路和答题技巧。

  另外,《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配有题库版模考与练习光盘,不仅为考生提供与教材同步的练习题,以及大量的真题、模拟题,还提供与真实机考环境完全一致的模考系统,读者可以像真实考试一样在该模考系统中进行登录、答题、交卷等操作,从而快速熟悉机考环境,避开失分雷区,提高应试能力。 《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适合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的读者自学,亦适合作为各类院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相关教材。

  作者简介

  人大、复旦、首经贸等名校教师,倾注大量精力与心血,汇聚数十年教学经验,凝聚多年命题经验,旨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献上一本严谨、准确、详尽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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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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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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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新旧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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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新旧变化对比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提供《经济法》大纲新旧变化,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根据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大纲显示,中协注公布了2016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经济法》大纲,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教材较2015年变动不大,考试内容有微量删除,能力等级没有变化。整体来看,变动主要体现下面:

  变化一:删除第十章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变化二:参考法规变化比较大,从127条变成了85条,根据新法规进行了调整,不一一列示,考生要关注注会新教程或者注会新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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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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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备考过程中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

内容

保证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2005年综合题)

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的资格,但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几种情形。尤其是: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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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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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会计”,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5.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3)对“肯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7.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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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教材变化预测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教材预计内容变动不会很大,在第七章证券法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因为新法变动,2017年教材这个知识点内容应当会相应调整。

  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是传统的重要章节,预习时,对这几个章节内容应该着重复习。结合以为考试真题,熟悉出题方式,学以致用,提升解题技巧。

  对于注会经济法这一科目,有的考生认为内容繁琐,有些还比较抽象,学习起来无从下手。每个人的基础不同、学习习惯不同,相应的学习方法会有所差别,但是还是会有共性的,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法,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注会经济法的学习以教材为本,考试都是从教材中来设置题目。因此考生需要将教材复习透彻并达到一定的记忆量。

  经济法课程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又涉及大量需要理解的法理性内容,还有很多数字、比例、时间等纯记忆的内容,考生需要边记忆边理解,学习完一章,就要配合章节练习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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