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小编将这些问题整理出来,提供给正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
一、自认制度
1.自认的方式:(1)明确承认:(2)默示承认:
2.自认的撤回:(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3.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倒置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三、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1)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五种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例外:
①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
②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能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
③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④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⑤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限制。
(2)该通知规定了三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