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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考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点,小编将这些问题整理出来,提供给正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
  一、自认制度
  1.自认的方式:(1)明确承认:(2)默示承认:
  2.自认的撤回:(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3.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3)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倒置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三、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1)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五种不受“不得少于30日”限制的例外:
  ①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
  ②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能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30日。
  ③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④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⑤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限制。
  (2)该通知规定了三种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况: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

与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吗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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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考点精解

  一、人民法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因而,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知识点一:相关法条

  《最高法院解释》

  (一)管辖上的“一对一”

  ★第16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刑是诉讼法》 ...

与离婚诉讼中存在反诉吗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措施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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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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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对于这一节的内容尤其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识点: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以及二者的区别;

  2、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3、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

  (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

  (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从一而终”的关系

  知识点一:相关法条

  (一)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刑事诉讼法》

  ★第2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2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第二审开庭审理的“一对一”

  ★第224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重点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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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重点考点: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某些特定情形下若想要诉讼中止那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了,关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的相关考题你做过多少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1、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应由谁举证证明?

  答:原告甲举证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采取的是过错推定,故过错由被告举证。题目中仍由原告举证证明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损害事实。

  2、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关于该法院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

  答:有效。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送达有效,无需重新送达。

  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人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甲起诉其子乙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该处理是否正确?

  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而且即使时延期审理,法院也应当用“决定”而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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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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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民事实体法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4证据事实。
  二、免于证明的事实:注意,律师见证不能免证
  a.自认的事实。不得任意撤销自认。同时法院如果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作出虚假自认时,法院可不顾自认而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c.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d.预决的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e.公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A 本题考查甲的伤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坠落导致,对于该争议事实就要由原告方甲来证明了,只是对于花盆坠落是否存在过错才由乙来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反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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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反诉的特征”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4)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此外,还有提起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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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不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达成协议,这时他们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如果离婚诉讼的起诉人希望顺利赢得离婚官司,就应该对诉讼离婚的程序或举证等方面有个大致的了解。本文就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诉讼离婚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军婚和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的目的,我国婚姻法也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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