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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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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可以看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这里的要点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

与离婚诉讼人的条件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行政法》重难点复习: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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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行政法》重难点复习:必要共同诉讼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必要共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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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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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 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 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 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 诉讼当事人为多数。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 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 三人参加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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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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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仅供参考,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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