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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复习资料:增值税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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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税务师2017税法一复习资料:增值税减免税”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7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5项条件:

  (1)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可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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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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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 税务师《税法一》2017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税务师《税法一》2017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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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考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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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税法一》2017考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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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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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通常意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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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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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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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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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申请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纳税人权利范围的有( )。

  A.发票使用检查权

  B.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D.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代位权和撤销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发票使用检查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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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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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例题 单选题】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D.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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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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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

  B.非固定业户在其居住所在地

  C.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D.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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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命题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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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税法一》2017命题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具体范围P258

  关注: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

  【特别注意】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1.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分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客户自行采购的原料、主料价款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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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原产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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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试大纲”一文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命题点:原产地规定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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