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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难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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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如: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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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复习资料: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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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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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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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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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2017重点:消费税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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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

  【例题6】某企业进口卷烟10标准箱,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为125000元,确定该进口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多少。

  解析: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25000+150×10)/(1-36%)】÷(10×250条)

  =79.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9.06元大于70元,所以该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56%。

  8、非标准条(每条包装多于或少于200支)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注】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 例】每条250支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为80元,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是70元,折算成标准条的实际销售价格是64元(80/250*200),低于了计税价格,所以按计税价格确定该卷烟适用的税率是56%。

  9、自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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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考点: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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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税率

  1、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1)对于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

  (2)对于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等。

  (3)为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例题5: 单选】关于消费税的税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B消费税对卷烟、白酒实行复合税率,是为了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的税基

  C消费税对啤酒实行定额税率,是因为啤酒的计量单位不规范

  D消费税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但税率较低,是为了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

  答案:C

  解析:(1)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A正确。

  (2)为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B正确。

  (3)对于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C错误。

  (4)根据税率设计原则:对于那些既要限制生产,同时又要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对于那些只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适当从低设计税率,如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2、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见教材189页

  (1)烟:

  ①卷烟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万支,250条)150元;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70元,税率为 56%

  对外调拨价格<70元, 税率为 36%

  ②雪茄烟:比例税率36%。

  ③烟丝: 比例税率30%。

  ④卷烟批发环节:比例税率5%。

  (2)酒及酒精

  ①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为 20%

  ②啤酒: 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每吨出厂价格≥3000元( 不含增值税), 每吨税额为250元;

  每吨出厂价格<3000元 , 每吨税额为220元;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啤酒,每吨税额为250元。

  (3)小汽车

  汽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比例税率为1%。

  【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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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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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一》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申请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属于纳税人权利范围的有( )。

  A.发票使用检查权

  B.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D.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代位权和撤销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发票使用检查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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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考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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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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