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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为每年必考内容,且在法律内容中民法占比最大。民法内容中继承法出题率也较高,除了一些常规的继承法试题,今天就继承法的较偏的历年试题给大家做相应的汇总讲解。
【真题再现】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
【答案】C。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答案】A。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某立遗嘱时乙15岁,但遗嘱生效时乙已经工作,故所立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胡某生前有存款10000元和债务5000元,立有遗嘱规定存款5000元归妻子,3000元归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