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药事管理与法规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之新药监测期

本文“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之新药监测期”由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诚意推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之新药监测期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