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概述,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本钱)股本=股票面额B增资即增发股票,减资则回收注销股票.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否、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否、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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